采購人須按推薦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http://www.hrhg.com.cn/index.php
發(fā)布日期:2015年06月15日
案情:
某職業(yè)技術學院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電梯改造項目采購,于4月15日在網上發(fā)布招標公告并發(fā)售招標文件。
項目于5月6日開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A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代理機構于5月8日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確認。但后者以A公司已售該學院兩部電梯運行不平穩(wěn)、噪音較大為由,拒不確定A公司中標。同時,該學院有關部門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以投票方式確定排名第二的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
A公司知道這一結果后,很快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得到的答復是“選擇誰中標是采購人的權利”。對此答復不滿,A公司隨即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財政部門調查后發(fā)現,A公司此前所售該學院兩部電梯運行正常,該學院并未提供電梯質量問題的有效證據。財政部門認為,采購人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方式改變中標結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8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應給予通報批評,并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按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點評:
采購人與B公司是否私下串通不得而知,但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以投票方式確定排名第二的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程序上肯定不合法。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需要注意的是,條文的表述是“應當”“按順序”,A公司能成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意味著其相對B公司和其他中標候選人,肯定具有一定的優(yōu)勢,是最佳的選擇。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也就是說,當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機會時,采購人才可以選擇排名第二的供應商中標。
另外,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例中的采購人——某職業(yè)技術學院未按照規(guī)定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應該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18號令第六十八條的表述則是“招標采購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將被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這里仍然強調了“順序”,并突出了“無正當理由”。本案例中,采購人的借口是“電梯運行不平穩(wěn)、噪音較大”,財政部門調查后發(fā)現情況并不存在,顯然不屬于正當理由。
啟迪:
采購人找借口選擇排名第二的B公司為中標供應商,除了可能存在的私下串通行為,是否還有A公司已售該學院兩部電梯售后服務較差、維保不及時現象?如果存在,應該怎么辦?這是透過本案例需要反思的問題。
推進政府采購從程序導向型向結果導向型轉變,加強前端采購需求和后端履約驗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方向?!稐l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采購人聲稱A公司已售該學院兩部電梯運行不平穩(wěn)、噪音較大,電梯的實際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如何,不能單方面聽信采購人,應該對照當時簽訂的合同,由第三方權威機構作出判斷。如果電梯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A公司服務響應不及時,則要按照合同約定,給予A公司相應的處罰。同時,報行業(yè)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平臺。財政部《2015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也提出要“研究建立全國政府采購信用評價標準和聯合懲戒制度”。本案例中采購人違規(guī)沒有爭議,A公司之前是否存在未嚴格履行合同情況有待證明,由此看來,強化對采購人、供應商等相關各方的信用監(jiān)管,是政府采購領域的當務之急。(作者:張斌偉)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