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條例》看質疑與投訴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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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4月07日
政府采購中的質疑和投訴,歷來就是政府采購中一個非同尋常的環(huán)節(jié)和制度。在政府采購實踐中,有的供應商只要自己沒有中標就漫天告狀,鬧得沸沸揚揚;但有的政府采購中的暗箱操作、不公平競爭等,也正是因為質疑和投訴引得"東窗事發(fā)",最后恢復正義的??梢哉f,質疑和投訴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高度重視,嚴格規(guī)范,發(fā)揮其正能量作用。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在質疑和投訴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發(fā)展。
一是明確具體規(guī)范,減少自有裁量空間?!墩少彿ā穼υ儐柕拇饛鸵?guī)定為"及時",即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及時"是多長時間沒有具體化,這就給政府采購實踐留下了較大的自有裁量空間,也為濫用權力留下了"口實"?!墩少彿▽嵤l例》把這個自有裁量空間具體化為三天,也就堵塞了濫用的空間。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但在實踐中,此處的"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頗具含糊性。所以,《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將其明確具體化,防止出現(xiàn)做法不一和濫用權力。因此,規(guī)定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是明確和完善了財政部門處理投訴的方式。《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了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但處理投訴的方式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墩少彿▽嵤l例》填補了這個空白,規(guī)定了三種處理審查方式:一是書面審查方式,二是實地調查處理方式,三是組織質證調查處理方式。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投訴事項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及其復雜程度而定。一般來說,沒有事實問題,只有法律問題,而法律問題又有明確規(guī)定的,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如果投訴涉及事實問題,且書面審查不足以查清事實的,應當采用實地調查方式搞清楚事實。如果雙方爭議較大,或者涉及事實和法律問題較多的,則應組織雙方面對面的質證方式處理。
三是中止制度的發(fā)展完善?!墩少彿ā芬?guī)定了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在此基礎上增加了采購人暫?;蛘咧兄共少徎顒又贫?,即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這樣,政府采購活動就有了雙中止制:政府部門的中止和采購人的中止。
更為重要的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在總結政府采購實踐基礎上,明確了中止的法定條件,即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過去,《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是"可以視具體情況"暫停采購,今天《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把它具體化為"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顯然,這樣的規(guī)定更加嚴明,使中止采購活動更加規(guī)范。所謂"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就是指如果質疑和投訴成立,中標、成交的結果可能發(fā)生改變。只要具備這個假設條件的,就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對于政府監(jiān)管機構來講也一樣,無論是自己決定暫停還是監(jiān)督采購人暫停,都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新的具體規(guī)定來理解和適用,使中止制度更加嚴明和規(guī)范。(作者: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楊小軍)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