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的正向改革和逆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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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1月28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從發(fā)達國家引進了招標采購這種資源配置的方式,并且在規(guī)范化、法制化、政策功能化和國際化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成效。本世紀初,陸續(xù)生效的《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奠定了我國公共采購領域的法制基礎,然而,"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不可避免地與我國的實際情況存在偏差,一些做法也缺乏生效的歷史和傳統(tǒng),不易被人們所接受并形成行為規(guī)范。因此,在我國的招標采購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在解決這些問題,即將國際的公共采購制度本土化的過程中,各行業(yè)、各地區(qū)都提出了不同的思路和解決方案,這些具有中國特色的思路和解決方案,有的有效,有的無效,有的短期內有效,有的從長期看卻是利大于弊。對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梳理,提出辨別這些改革措施好壞的標準,希望能夠為政府采購改革提出建議。
招標采購出現(xiàn)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首先,對招標采購制度中出現(xiàn)的一些典型問題和采取的應對措施進行羅列。
關于招標人和采購人的主體地位:在計劃經濟時期沒有法人負責制,招標人和采購人的能力有限,所以招標采購制度建設的初期,兩法都對自主招標和自主采購進行了限制,將代理采購和代理招標作為我國主要的招標采購模式。隨著招標代理行業(yè)的發(fā)展,招標代理機構出現(xiàn)了良莠不齊、惡性競爭的現(xiàn)象,其中一些代理機構甚至成為了違法采購的幫兇,我們想出的辦法是由行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資質,并由政府部門對代理機構進行檢查、考核。
關于采購方式的選擇:由于擔心招標人和采購人濫用采購方式,特別是濫用單一來源等非競爭性的采購方式,因此要求將公開招標確定為首選項,選擇非公開招標方式由政府審批。
關于招標文件編制:認為招標人能力不足或者有傾向性,要求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批或備案,認為這樣的招標文件是公平的、科學的。
關于評標定標:引進招標制度的初期,有評標和定標兩個小組,兩個小組的主要成員都是政府官員,上世紀九十年代,政府官員從評標、定標兩個小組中退出后,有些建設單位對于突然獲得的權力進行濫用,所以導致了大量的貪污腐敗行為和劣質的工程建設項目。隨后設置的專家評審制度,則利用隨機產生的外請專家來評標,限制招標人的數量。發(fā)展到今天,一些有形市場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把招標人、采購人排除在評標資格以外。
關于項目驗收:由于一些采購項目在驗收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了問題,于是部分政府部門據此認為采購人不可靠,驗收應當由權威的政府部門負責,以保證政府采購的效果,令各方滿意。
以上是招標采購中常見的問題,以及以往或者目前正在采取的應對措施。
明確深化改革的方向與邊界
政府采購是具有公權力的政府部門或者組織機構,在市場上尋找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我國在建設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尤其是在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由于帶有計劃經濟的體制遺留,市場不完善,采購人、供應商不同程度地存在問題。每當問題出現(xiàn),社會上加強監(jiān)管的聲音立刻洪亮起來。簡政放權是一個復雜的利益博弈,一直對放下的權力耿耿于懷、對于殺回市場躍躍欲試的政府部門,此時會習慣性地伸出亂摸市場的手,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短時間內,政府的監(jiān)管措施會取得一些成效,但從長期看,如果政府的政策不是在法治的支撐下運作,將增大監(jiān)督成本和經濟增長的成本,乃至加劇道德滑坡和尋租腐敗。
面對出現(xiàn)的問題和不同的改革思路,如何判別哪些思路是進步的、切實有效的正向改革,哪些是退步的或者是飲鴆止渴的逆向改革?本世紀初就爆發(fā)了一場中國向何處去的大討論,也就是說是強化政府和國有經濟的掌控,還是推進市場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改革?黨的十八大以"必須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氣深化改革"回答了這個討論。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提出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四中全會做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中國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開始了新的征程。
我個人認為,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指明了市場化的方向,四中全會則劃定了法治化的邊界。對于政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沒有賦予的權力,這種改革是不能嘗試的;對于市場主體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應充分發(fā)揮市場的創(chuàng)造力、決定性和積極性。根據這個方向和邊界,運用成熟的經濟學理論,結合我國招標采購的發(fā)展實際,我認為以下三條是判別招標采購領域正向改革和逆向改革的標準。
正向改革和逆向改革的三條判別標準
一是權力責任匹配。在市場經濟中,各方主體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改革措施賦予一方主體權力,如果做得好,可以分配相應的利益;如果做得不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改革是符合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反之,如果剝奪了一方主體的權力,比如,采購人或集采機構,卻要求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是不恰當的;又如,賦予一方主體權力,比如評審專家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但這二者不能對采購結果負責,這種改革就是不符合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
二是能否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搜尋成本、決策成本、監(jiān)督成本等。比如,好的招標文件是市場主體、采購人各方博弈產生的,不是政府官員拍腦門確定的;好的評標決策應是由未來承受采購結果的人做出來的,不是與這個結果無關的人做出來的;高效、低成本的監(jiān)督來源于利益相關方的監(jiān)督和免費的公眾監(jiān)督,而非政府事先審批帶來的。
三是"良幣驅逐劣幣"。要建立一個"良幣驅逐劣幣"而不是"劣幣驅逐良幣"的競爭環(huán)境,最重要的就是誠信體系的建立,好的供應商應能獲得更多進入市場、獲得訂單的機會,將惡意履行合同等供應商從市場上淘汰出去。(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 趙勇)(黎嫻整理)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