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改 政采人四項內容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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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1月21日
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11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此次修法旨在解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突出問題,強調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維護行政權依法行使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尋求司法救濟渠道的平衡。政府采購不僅與"官"(采購人)打交道,也和"民"(供應商)打交道。新法的以下修改之處政府采購相關各方應特別關注。
受案范圍擴大
新法將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中對"具體行政行為"可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行政行為"。當時立法中采用"具體行政行為"法律用語是對"抽象行政行為"而言,它由此限定了可訴范圍。也就是說以前政府采購執(zhí)法風險相對于新法較低。
新法與政府采購行政行為和采購活動直接相關聯(lián)的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等。前述情形主要是針對政府采購行政監(jiān)管機關對政府采購違法行為進行的處罰,后者主要是針對政府采購決策者或立法機關以法律規(guī)章形式排除或者限制供應商在市場進行有序競爭的情形。與此規(guī)定相關的是,人民法院可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中越權行為啟動司法審查機制。這就提示我們,在制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操作時,應以法制思維和方式進行,要考慮能否順利通過司法審查的可能性。
延長起訴期限
起訴期限從現(xiàn)行的3個月延長至6個月。此規(guī)定對擬提起訴訟者是有利的,給他們更多時間研習相關法律,熟悉程序,收集證據(jù)材料,供應商通過司法行政救濟權的機會更多,時間更充分;但同時也給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更多的壓力和挑戰(zhàn),要反復推敲,不能輕易作出肯定與否定的判定。
判決不執(zhí)行 可拘負責人
當前,"民告官"最大難題是執(zhí)行難的問題,新法增加: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通過該行政機關的銀行賬戶劃撥;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元至100元罰款,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向上級機關或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的權威性和威懾力更加充分彰顯。
增加確認違法或無效判決
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代替維持原判,增加給付判決,增加確認違法或者無效判決。此規(guī)定不僅使政府采購涉訴案件增加,行政機關敗訴可能上升,也增加賠償?shù)呢熑瘟x務費用,導致政府采購成本增加。
以上幾項新增規(guī)定,將政府的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監(jiān)督體系,形成倒逼行政機關遵從法律、敬畏法律的機制。所以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要對即將做出的行政行為秉持慎重的態(tài)度,對其行為負法律責任,養(yǎng)成依法行事的習慣。(作者:黃民錦)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