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分類采購的核心是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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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08月11日
近3年來,天津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全面推開,2014年預算安排達到25億元,并提出未來3年增幅在15%以上。近日,天津出臺文件對公共服務項目進行細化分類,并提出依類采取市場競爭、委托、特許經營等不同方式進行采購。有關人士認為,此舉立足地方實際、使政府購買更具操作性,但不同的購買方式也要求地方創(chuàng)新約束機制,保障公共服務質量。(8月8日《經濟參考報》)
公共服務采購的標的是服務行為,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是“國際慣例”。英國規(guī)定每年中央撥付的特別款項的85%以上必須用于“非地方當局直接提供的服務”。歐盟《公共服務采購指令》把電子政務及相關服務、會計和審計、人員安置與供應、調查及安全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文化及體育等27類公共服務全部納入購買范圍,凡是超過20萬歐元的公共服務,一律公開招標購買。
2013年,我國服務類采購規(guī)模達到1534.4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26.4%,增幅遠高于全國政府采購規(guī)模增幅,成為后起之秀。但是,用“同一標準”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是不科學的,結合地方實際、對公共服務進行分類采購勢在必行。2014年,天津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預算安排達到25億元,未來3年增幅均在15%以上。在此意義上,天津出臺文件對公共服務項目進行細化分類,目的不僅在于依此區(qū)別政府采購方式,在于增強購買公共服務的可操作性。
去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了框架性的頂層設計。實踐中,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還是不太成熟,仍存在很多待解之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亟待建立起科學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但在行政法學專家湛中樂看來,“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本身就是一個法律難題。什么公共服務適合由市場化方式提供,需要一套可操作的判斷標準。”。正因為如此,繼今年2月出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內容、程序及承接主體資格后,天津市財政局印發(fā)《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地方政府對“頂層設計”的一次突破和創(chuàng)新。
公共服務標準化是一種管理創(chuàng)新工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是一種新型的公共服務方式,在理念認識、財政預算、工作機制等方面與傳統(tǒng)工作模式有所不同。公開、公平、公正的陽光運行機制,已是當前人們對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的核心訴求。公開、公平、公正,也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當始終堅守的原則。
為此,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應最大限度引入陽光機制,以保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信息的公開透明,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讓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用在“刀刃”上,最終讓更多人沐浴在公共服務的陽光下。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