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標人解除合同后能否直接與原第二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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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5年05月12日
問:某國企一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確定了一家供應商中標,現(xiàn)在這個供應商沒有能力供貨,該國企是應先和該供應商解除合同,才能與第二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還是需要重新招標?
答: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二名中標候選人遞補中標的適用條件是“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導致其不符合中標條件。而本題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第二中標候選人不能適用上述規(guī)定遞補中標,只能選擇重新招標。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