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頒布實施已經走過了十五年,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從中央到省、市、區(qū)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相繼出臺了近百個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采購人和采購中心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在政府采購責任方面都負有連帶責任,而且采購人是主體責任,針對我區(qū)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我們的一些意見建議,是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減少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風險。
一、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無計劃地開展采購活動。各級財政都要求政府采購要納入年初預算,無預算不采購。但在實施過程中,因地方財力等各種原因,各采購單位無法做到將全年的采購計劃納入年初預算,大部分的采購都成了緊急采購,采購方案倉促出臺,引起采購失敗或者采購回來的商品與裝修條件不匹配、與原有設備不兼容等問題。
(二)對采購需求不清楚。很多采購人給財政打了采購計劃申請表,在申報表中只有采購商品名稱和價格,有的就寫上要采購商品的品牌型號,沒有詳細的采購品目的配置或者技術參數(shù),采購中心拿到這樣的采購報告根本無法開展采購活動?!墩少彿ā芳啊墩少弻嵤l例》都明確規(guī)定,采購需求中不能指定品牌型號,只能描述通用的技術參數(shù)或基本配置,對這樣的要求采購人通常都回復不懂、說不清楚具體配置是什么,對自己的需求都不了解如何能夠實施采購?
(三)對政府采購流程不了解。有些采購單位項目聯(lián)系人不理解政府采購為什么這么多規(guī)定、程序如此冗長繁瑣?采購報告主管部門都批復下來了,為什么不可以馬上邀請供應商來投標,組織采購?思想意識還停留在過去采購制度不健全,采購信息不公開的階段,主觀認為我中心工作人員不愿履責,對在關鍵節(jié)點上由于自身原因耽誤了時間,造成在預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采購任務,不主動承擔而將責任推給采購中心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都源于對政府采購流程的誤解。比如,對招標文件定稿要求采購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將定稿交采購中心進行掛網公示這一要求,都認為是多此一舉,故意拖延,這既是采購中心內控制度要求,掛網公告的招標文件須與采購人確認后的招標文件一致,也是對采購人的保護,因為招標文件如果有問題,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是負連帶責任的。
(四)在采購方案中設定不合理條款。有的采購人為了實現(xiàn)采購目的,在采購需求中設定一些不合理條款或者傾向性條款,引起供應商質疑和投訴。
(五)采購單位負責政府采購的人員變化比較大,項目實施過程中工作交接不及時、檔案管理不重視等。有的采購項目實施時間比較長,前面負責的人調離了原崗位,后面接替的人不清楚整個項目的情況,或造成合同履約延遲、驗收困難、超過合同規(guī)定時間不付款、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退還中標人履約保證金、采購資料丟失等,造成供應商不滿而投訴,或是在審計或監(jiān)督檢查的時候找不到采購檔案,沒有留下項目經過政府采購的痕跡。
二、給采購人的幾點意見建議
(一)采購單位每年都要開展的工作,所需采購列入年度預算,根據(jù)工作進度,有計劃地開展采購。
(二)對采購需求不清楚的情形,分幾種情況, 一是采購品目單一,采購商品市場競爭充分,可以借鑒四川政府采購網相同采購項目,或者通過互聯(lián)網公開信息獲取采購商品的主要技術參數(shù);二是采購品目較多,有些不常見的采購品目,項目負責人要了解清楚采購的目的、用途等,事先開展市場調查,如有必要可以請采購中心工作人員一起研究;對技術復雜或涉及民生、安全等方面的采購項目,可以聘請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需求論證,讓專家來完善采購方案、評分標準;對一些重大項目,技術難度高的項目,只知道需要什么功能和用途的模糊需求的項目,可以委托專業(yè)公司來編制采購方案。
(三)加強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學習,了解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的權利義務,應該承擔的相應責任等。首先,采購人有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力,每年初省政府都會在四川政府采購網上公示《四川省XX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采購人就可以根據(jù)該文件選擇哪些采購委托給采購中心實施,哪些采購可以委托社會代理機構實施,原則上在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都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即采購中心代理,其它的可以根據(jù)采購單位的內控制度確定一家社會代理機構來實施采購,并在計劃申報表中明確;第二,采購人有選擇采購方式的權利,目前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主要有: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公開招標采購幾種方式,要了解不同采購方式相應限制條件、采購流程、評標方法、掛網公告時限等等,就時限來說最短的掛網3個工作日到最長的需要掛網20日歷天,這些都是法定的程序,不可更改,否則采購流程不合法,采購結果就一定不合法;第三,采購人有委托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成交(中標)供應商或者根據(jù)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評審報告,在候選成交(中標)供應商中自己來決定成交(中標)供應商的權利;第四,有向代理機構提供詳細采購需求、評分標準的義務 ;第五,公開招標采購有組建資格審查小組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義務;第六,如有供應商對采購文件中的采購需求和評分標準提出質疑,有回復質疑的義務;第七,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在規(guī)定時間內在四川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的義務。
(四)在采購方案中設定不合理條款的情形,也分幾種情況,一是采購人出于對某品牌質量的信任就是想買某個品牌的商品,在技術參數(shù)中設置只有該品牌或一兩個品牌才具備的條款,在《政府采購實施條例》中被認定為具有明顯傾向性,這樣的采購方案只要一掛網,潛在供應商就針對這些條款進行質疑,既有事實依據(jù)又有法律依據(jù),采購文件必須要對此進行更正后才能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既耽誤了采購時間又要增加工作量對質疑進行答復,影響采購效率。另外在《財政部令第87號》文件中規(guī)定,投標產品的品牌必須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時才能開標,非單一產品采購時必須指定一個或多個產品為核心產品,核心產品投標品牌必須滿足三個及以上的情形才可開標,若在評標時專家發(fā)現(xiàn)前來競標的商家均投了某一個或兩個品牌,采購活動就終止,從制度設計上也避免了采購人的采購需求不能指向某個品牌,否則永遠都不可能采購成功;二是在采購需求中增加采購難度,比如買幾臺電腦,價值不過幾萬元的采購項目,必須要求投標供應商提供生產廠家授權或者相關證明材料,今年頒布實施的《財政部令第87號》明確對“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實質性要求的”認定為是設定不合理條款;第三是在采購方案中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實質性要求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認定為不合理條款。還有一些情形就不一一列舉,有的是采購人有意為之,有的是因為不知道有這樣的規(guī)定而無心提出,為了避免采購人的認知誤區(qū),市財政局與市采購中心聯(lián)合發(fā)文,公布了《政府采購文件編制負面清單》和《采購人責任清單》,區(qū)財政局與區(qū)采購中心原文件轉發(fā)了該文件至全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部門,從執(zhí)行的情況來看,并未引起各采購人的重視,希望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當事人在制定采購方案的時候,可以參考該負面清單責任清單,在源頭上規(guī)避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風險。
(五)各采購單位負責政府采購的人員相對固定,既有利于采購業(yè)務熟悉,應對不同部門的各種監(jiān)督檢查,也有利于政府采購檔案的管理規(guī)范有序。
(六)采購單位對未在集中采購目錄內及限額標準外的采購項目,零星采購可以利用自貢市資源交易服務網進行網上競價采購;難度小簡單的采購項目,可以利用區(qū)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活動,區(qū)交易中心負責開標、評標場地準備,現(xiàn)場服務;對采購難度大、專業(yè)強的項目,應盡量委托有資質的代理機構進行采購。對采購項目的采購過程建立檔案,留存采購證據(jù),做到采購活動公平、公開、公正,決策清晰透明。
(來源:四川省政府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