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認定取消 采購人應承擔更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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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1月05日
我國政府采購目前實行的是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體制,《政府采購法》明確集中采購項目由各級人民政府設立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分散采購項目可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也可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也就是說,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有兩個途徑,一是采購人自行采購,二是委托給社會中介公司代理采購。當前,一些采購人都把分散采購委托給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采購,使得不少人把分散采購和委托社會中介采購劃上了等號。
采購人責任更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對《政府采購法》的修改,取消對社會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某種意義上講可以說是加大了采購人的責任,過去因社會代理機構采購資格是由管理部門認定的,委托給這些代理機構采購,采購人可以說是"心安理得",現(xiàn)采購代理沒有指向,完全由采購人海選一個代理機構,這就使采購人不能不慎重。
委托社會中介代理弊端多
政府采購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這種"委托代理"制度有亟待完善的一面。部門采購實行委托中介代理采購,這其實就是政府向企業(yè)公司購買貨物和服務,要花一筆錢,找另外一家企業(yè)公司代理購買。
一是責任不明確,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雖然把采購項目委托出去了,但卻擁有稀缺資源即委托權和參與決策定標權。社會中介代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按市場規(guī)則辦事,在采購中很難把社會責任放在第一位,項目實施過程中權責很難分清楚。
二是增加了行政成本。社會中介代理公司要收取代理費用,全國政府采購規(guī)?,F(xiàn)已達1萬多億元,除去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外,按招標金額0.5%-1.5%計算采購代理費,每年財政支付的采購代理費是一個驚人的數(shù)字。
三是容易產(chǎn)生腐敗。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核心是引入競爭,生產(chǎn)企業(yè)、供應商、社會中介代理公司都是企業(yè)法人,一方面政府采購對生產(chǎn)企業(yè)、供應商采取招標競爭方式授予合同,另一方面對社會中介代理公司又采取直接委托授予合同,代理公司為獲得合同必然會全力"攻關",這既違背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精神,也為權力尋租打開方便之門。
四是政府采購政策目標難以完整體現(xiàn),政府采購不是簡單的交易買賣行為,通過政府采購要實現(xiàn)政府政策目標,社會代理公司完全按照市場規(guī)則運作,很難把政府采購好的愿望和意圖傳遞出來。
委托代理費沒必要花
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既然社會和經(jīng)濟成本都很高,為什么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呢?集中采購機構無法代理采購的,可以創(chuàng)造條件使部門單位有能力自行組織采購,承擔起自有的責任??陀^地講,政府采購業(yè)務是一項集體組織的活動,從業(yè)務的技術含量角度講,與會計師、律師需要個人能力的技術比較相去甚遠,隨著電子信息化技術提高,采購活動全過程公開透明,"外腦"即技術經(jīng)濟專家的充分利用,各采購部門單位編制標書掌握組織招標能力并不是一件難事。
如果每年花一大筆錢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而且產(chǎn)生的社會經(jīng)濟效果又不好,那么為什么不將每年支付給代理公司的代理費用于對采購人培訓以及電子化建設,使采購人成為自行采購的行家,這個問題非常值得深思。
采購人須權責明確
實行政府采購關鍵是建立一個權責明確的機制,現(xiàn)在所講的部門單位自行組織采購,與《政府采購法》頒布之前的部門單位采購意義完全不同,不能認為自行采購又回到了過去,對這點應有充分的自信。
要使采購人在采購活動中權責明確,在部門單位實行"采購官"制度是一個很好的辦法,采購人對采購項目由"采購官"承擔終身責任,這樣就做到了監(jiān)督有對象,執(zhí)行有責任。隨著取消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監(jiān)管部門建立電子化執(zhí)行平臺或委托采購中心建立平臺,今后部門單位分散采購的內容最好是自行采購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作者:徐 進)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