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從2002年到2012年,全國政府采購規(guī)模由1009億元增加到13977億元,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也相應由4.6%提高到11.1%。據中國社科院《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狀況》報告顯示,政府采購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場均價,56.1%的商品高于市場平均價1.5倍。(據《中國青年報》))
“貨比三家,物美價廉”,這是政府采購制度設計的良好初衷,而今“八成商品采購價高于市場價”的嚴峻現(xiàn)實,印證了“只買貴的,不買對的”的詬病,浪費的是財政資金,蒙羞的是“陽光”政務,傷害的是政府公信力。
從市場常理來看,集中采購“批發(fā)價應該低于零售價”,更何況《政府采購法》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采購合同履行等有一整套完備的規(guī)定,其中第17條就明確指出“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采購價高于市場價,并非采購者“錢多人傻”愿做“冤大頭”。追根溯源,一方面是采購制度有漏洞,比如財政部門權力過于集中,既承擔資金審批權,又是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又如基數(shù)預算“只增不減”的慣性和年底“突擊花錢”的窘狀往往會膨脹“高價采購”。另一方面是采購過程有貓兒膩,且不說政府采購的運作仍較“封閉”,在權力自肥、部門利益魅影中,少數(shù)人與供應商“蛇鼠一窩”相互勾結“分羹”逐利,陽光采購演變成“陽光下的腐敗”業(yè)已成為“顯規(guī)則”。由此,出現(xiàn)撫順市財政局購買2398元的U盤、中科院空間科學與應用研究所購買6247元的打印機內存條就不足為怪了。
打破政府采購中的“潛規(guī)則”,既需要政府部門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保持自警自律的“高壓”態(tài)勢,更要從制度有效、監(jiān)管有力上“補漏”。在我看來,一方面要扎緊制度籬笆,打破部門的權力壟斷、資源壟斷和采購壟斷;另一方面要從緊操作監(jiān)管,把政府采購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每一道程序都在陽光下暴曬,主動接受監(jiān)督。
來源: 法制晚報 作者: 徐劍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