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購代理機構就一個地源熱泵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公告發(fā)布后,只有3家供應商報名,并且全部通過資格預審。代理機構為了保證采購活動順利進行,不因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而廢標,便在3家供應商領取招標文件時,要求他們出具承諾函,保證參加投標。3家供應商均按照代理機構的要求提交了保證參加投標的書面承諾。
但A供應商仔細閱讀招標文件后,感覺項目的整體效益與之前自己的預估差距較大,于是決定放棄投標。在臨近開標時,A供應商明確回復代理機構,自己不會參加此次項目投標。這就使得本次招標因為實質(zhì)性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而宣布廢標,代理機構不得不重新發(fā)布招標公告,導致項目實施周期延長,給采購單位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
事后,代理機構要求A供應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采購單位經(jīng)濟損失。A供應商負責人回答說:"潛在投標人有是否參加投標的決定權和自由,通常大家都是在仔細研究過招標文件后,才會作出決定。代理機構在我們領取招標文件時就要求供應商出具保證參加投標的承諾函,使得我們根本來不及仔細琢磨招標文件的內(nèi)容,所謂的承諾函本身就不合法,所以代理機構所說的締約過失責任也就不存在了。"
當?shù)刎斦块T調(diào)查后認為,采購代理機構的做法極不合理。招標失敗的風險理應由招標人承擔,不能轉(zhuǎn)嫁給潛在投標人,要求3家供應商提交的書面約定是無效承諾函,A供應商的行為也不符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四種類型(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yè)秘密;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shù)刎斦块T同時責令采購代理機構加強業(yè)務學習,并在例行資質(zhì)年檢中對其予以扣分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無奈"地接受了財政部門的處理決定。這件事給其今后的業(yè)務代理工作敲響了警鐘,促使其重新認識一個問題:招標失敗的風險應當由招標人自己承擔,正如投標人投標被否決的風險應當由自己承擔一樣。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表示,投標文件對投標人產(chǎn)生約束力的起始時間(即投標有效期起始時間)是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在此之前,投標文件對投標人沒有約束力。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因此,在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標人有權決定是否參加投標,甚至已經(jīng)投標的也可以撤回。從情理上說,在領取或者購買招標文件時,潛在投標人對項目的了解十分有限,需要在研究投標文件并對相關市場進行考察后才決定是否投標,在領取或者購買招標文件時就承諾投標有悖情理。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惜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