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采購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是較為常見的現象。比如,當招標文件存在瑕疵,有敘述不清楚容易引發(fā)歧義的情況,都應該對其進行修改和澄清。
考慮到采購實踐的需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二十七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按照上述規(guī)定,招標文件修改后,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完成兩項工作,一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二是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然而在具體的采購活動中,卻有一些采購代理機構只發(fā)布招標公告,忘記了用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因此給自己惹來了麻煩。
在某省一個計算機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在發(fā)放招標文件的環(huán)節(jié),共有6家潛在投標人領取了招標文件。之后,幾家供應商都積極地準備參與項目投標,只有A公司在了解到這次采購數量較少后,對投標表現出了消極態(tài)度。
后來,采購代理機構修改了招標文件的一些配置參數,并首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然后為提高效率電話通知了6家招標文件收受人。接聽電話的A公司投標代表沒等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說完話就掛斷了電話,這多少讓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些生氣。這位工作人員聯(lián)想到A公司投標代表的前后言行,感覺該公司應該不會參與本項目投標,所以在郵寄書面通知時就沒有寄給A公司。
讓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沒有想到的是,開標當天A公司竟然參與了投標,不過跟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預想的一樣,A公司沒有中標。
后來,A公司以沒有收到招標文件的書面澄清和修改通知為由,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了質疑,并因為對質疑答復不滿又向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財政部門經審理認為,采購代理機構在操作中的確存在不規(guī)范行為,于是宣布項目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僅僅因為少寄了一份書面通知,就讓采購代理機構的所有努力付之東流,教訓應該是相當深刻的。規(guī)范是政府采購的生命,任何一個細節(jié)都不能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能以個人猜測和主觀臆斷來左右操作流程,這是規(guī)范采購的應有之義。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