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節(jié)約的錢我還不能花,那我節(jié)約來干嗎?"不久前,某單位的采購人代表如是對筆者說。據筆者了解,持類似觀點的采購人代表還不少。在很多采購人代表看來,哪個單位節(jié)約的資金就該由該單位隨意支配。事實上,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隨意支配節(jié)約的財政性資金容易出問題。
某垂直管理系統的一省級單位在筆記本電腦項目采購招標后,因為節(jié)約明顯,該單位便將節(jié)約的資金又追加了對本項目的采購,多買了幾臺筆記本電腦,說是便于單位工作人員帶回家辦公。結果是,審計部門在對該單位的采購工作進行審計時就提出,該單位筆記本的采購數量與年初做預算時不符,要求其將節(jié)約的財政性資金交國庫。
在筆者看來,廣大采購人代表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政府采購資金并不是私人的錢,而是財政性資金,節(jié)約出來的那部分資金也不會因為節(jié)約的事實而發(fā)生任何本質變化,它依然屬于財政性資金。既然是財政性資金當然不能由某個單位或者某個采購人代表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其支出必須按法定規(guī)則和程序進行。
因為節(jié)約資金的支配受約束,于是有的采購人代表便不想節(jié)約,對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時出現的大量資金節(jié)約情況會表現出十分不滿。在此,筆者要提醒的是,這與《政府采購法》的立法本意是相違背的,《政府采購法》的立法本意之一是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眾所周知,首先,政府采購所用的財政性資金是廣大納稅人的錢,采購人代表怎能隨便亂花;其次,在我國現階段,需要使用財政金性資金的地方還很多很多,一些地方人民生活還非常艱難,還有一些地方的孩子就學條件還異常艱辛,作為一個有良知的、善良的中國人,不應該只想著如何去爭取到最多的財政性資金、如何把爭取到的財政性資金痛痛快快地花出去,而是應該更多地考慮如何去節(jié)約財政性資金,如何讓財政性資金效益最大化。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初衷才能實現。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