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佛山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視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通過以公開招標等形式購買社會組織、企事業(yè)單位提供公共服務,著力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改善社會治理結構,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在充分運用好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的同時,佛山市多措并舉,進一步規(guī)范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以規(guī)范資金管理為核心,嚴格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資金
一是嚴控資金來源。根據《佛山市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實施辦法》規(guī)定,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按照財隨事轉原則,采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方式后,原安排給該職能部門的相應財政資金轉移給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購買主體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經費中解決。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服務資金規(guī)模和來源。
二是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購買主體根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結合黨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本單位工作實際等因素,在申報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時候,將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項目納入部門預算,經人大審議通過后,由財政部門下達預算。年度中新增的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應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是加強資金支付管理。購買主體負責組織對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履行合同情況全程監(jiān)督和驗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執(zhí)行進度支付款項,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
二、以規(guī)范工作決策為抓手,積極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引導
2016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和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通知》(粵財行〔2015〕276號)要求,我市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服務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政府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重新修訂并公布了《佛山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把包括基本公共服務、社會事務服務、行業(yè)管理與協(xié)調、技術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等方面的57類326項服務列為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在進一步提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提高透明度的同時,為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參與社會管理提供引導。
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guī)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屬于指導性質,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項目才實施購買,關鍵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例如教育、就業(yè)、社保、醫(yī)療衛(wèi)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另外,為更多更好地發(fā)揮社會力量的作用,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三、以強化公開公正為保障,提升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透明度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我市不斷規(guī)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規(guī)范購買程序,實現陽光運行。
一是加強購買服務立項管理。購買主體根據購買服務項目預算,編制購買服務的具體項目采購實施計劃,包括購買預算、資金來源、購買服務項目的服務標準、服務要求和評價方法等內容,辦理立項申請手續(xù)。
二是按規(guī)定確定承接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fā)育程度等因素,選擇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通過上述購買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是加強合同履約管理。按照規(guī)定程序簽訂公共服務購買合同,嚴格確定合同內容,購買主體應認真組織履約驗收和動態(tài)考核,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將履約情況與其后續(xù)競爭掛鉤,建立優(yōu)勝劣汰的動態(tài)調整機制。
四、以加強制度建設為重點,規(guī)范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方式
自2012年起,我市先后出臺或轉發(fā)了《佛山市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f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2016年新修訂并公布了《佛山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各區(qū)也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購買服務暫行辦法、購買服務指導目錄以及其他配套政策。這些政策制度明確了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基本原則、實施范圍和主體、承接對象和條件、購買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職責分工,為規(guī)范有序的推進我市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五、以強化績效評價為突破,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監(jiān)督機制
一方面,加強績效評價。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完成后,由財政部門會同購買主體、民政部門等相關部門以及第三方評估機構實施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評價范圍包括承接項目的社會組織的服務績效和購買主體購買服務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兩個方面。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及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另一方面,加強監(jiān)督管理。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以外的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向社會公告。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項目適用政府采購程序,信息公開工作也適用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要求,我市采購各環(huán)節(jié)信息按規(guī)定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上進行公告,向全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