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正面的“引導”機制,確保宣傳到位。一方面將關于“質疑與投訴”的內容納入政府采購宣傳,使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知曉,各方當事人的權益都受法律保護。二是加深供應商對其權利和義務、質疑與投訴等規(guī)定的掌握和理解,對政府采購投訴有全面的認識,樹立良好的心態(tài),未中標的供應商要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多從自身找原因,勿要捕風捉影,胡亂猜疑。
二、建立嚴謹的“受理”機制,確保程序合規(guī)。落實受理責任制,明確投訴專人受理。規(guī)范審核內容,防止遺漏審核事項。審核內容一般包括六個方面:投訴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規(guī)、是否依法質疑、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投訴書的格式和內容是否合規(guī)、投訴書副本數量是否足夠,并按照財政部20號令第十一條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受理程序。
三、建立細致的“核查”機制,確保證據確鑿。根據《行政訴訟法》,投訴案件的審理應不止于投訴事項,而要做到全面審查。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但要充分聽取投訴人訴求,也要積極聽取其他當事人及專家的意見。證據要鐵,財政部門在調查取證時,要充分運用各種協查手段,彌補本身執(zhí)法手段的不足。證據要完整,事實依據與結論的聯接要做到邏輯清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四、建立穩(wěn)健的“處理”機制,確保依法處置。提出的處理意見要恰當,既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guī),又要實事求是、靈活處理,力求最佳處理效果。對于投訴明顯依據不足的,應當盡努力促成投訴方撤訴。精心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做到內容完整、格式規(guī)范、措辭精煉。決定書要“集體過堂”,在決定書發(fā)出前要經過內部會審、法律顧問聯審等會商程序,重大案件征求市財政局、區(qū)法制辦等部門意見,在將來可能的復議訴訟中取得主動。依法履行相關程序,送達要依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行政處罰的要履行告知程序;較大數額罰款要履行聽證權利;應當移交相關部門的要履行移交程序等。
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