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發(fā)布第四百五十七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針對“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IM平臺及配套建設項目”中投訴人反映的“招標文件要求‘*蓄電池應選用與UPS主機同一品牌產品’不合理”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公告表示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駁回投訴。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四百五十七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IM平臺及配套建設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 B0708-CMC17N7N08)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四川舊石器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綿陽市一環(huán)路東段芙蓉漢城廣場43-1-17號
被投訴人:中國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阜外大街一號四川大廈西塔樓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中國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招標文件要求“*蓄電池應選用與UPS主機同一品 牌產品”不合理。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投訴人認為招標文件要求“*蓄電池應選用與UPS主機同一品牌產品”不合理。經審查,3月17日,本項目發(fā)布更正公告,將招標文件“2.1*蓄電池應選用與 UPS主機同一品牌產品”變更為“2.1#蓄電池應選用與UPS主機同一品牌產品”,該要求不是資格性條件。電信研究院結合項目技術性能需求將該要求設置為打分項,存在 合理性,不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
綜上,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jù)《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駁回投訴。
2017年6月5日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 作者:田峰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