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不少地方都在出臺政府采購專家評審費標準。據了解,這是落實財政部去年年底印發(fā)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各省根據該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制定本地區(qū)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的要求。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日前從浙江省政府采購網上了解到,浙江省財政廳近期在出臺《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同時,印發(fā)了《政府采購專家評審費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據了解,《標準》的適用范圍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以及部門、單位自行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專家評審費發(fā)放。
專家參與項目評審,費用到底如何發(fā)放呢?《標準》對以下四種情況進行了明確:
一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詢價項目:半天(3小時)500元/人,超過半天的,每超過1小時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時)評審勞務費最高不超過1000元。連續(xù)評審時間超過8小時的,每超過1小時增加200元/人。擔任評審小組組長的專家增發(fā)100元/人。
二是論證、復議、履約驗收等項目2小時以內的,300元/人,超過2小時的,每超過1小時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過1000元。
三是到達評審現(xiàn)場后項目未進行評審或專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參與評審的,200元/人;項目評審后中止程序的,按實際評審時間計算,參照第前兩款執(zhí)行。
四是邀請異地專家參加評審的,除參照以上評審費標準外,還應按采購人執(zhí)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向評審專家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用。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不得發(fā)放食宿費,確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相關費用應在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項目預算中列支,分列“勞務費”、“其他商品服務支出”科目。
《標準》還明確了專家評審費支付方式及逾期支付處罰辦法。集中采購項目由財政預算安排經費并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分散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其中,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的,應由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制作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發(fā)放表,注明項目名稱、評審時間、支付標準和總額、專家收款賬號等信息,經評審專家和采購單位經辦人簽字確認后,提交采購人以轉賬等形式支付,并存檔備查。
根據《標準》,采購人應在收到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發(fā)放表后,及時支付,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逾期將予以通報批評。采購人應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增加編報評審專家評審勞務費預算,并嚴格按財務制度辦理相關手續(xù)。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作者:董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