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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財政廳文件
川財采〔2014〕8號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指導意見
各市(州)財政局:
為提高評審工作質量,規(guī)范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行為,維護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川財采[2014]3號)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制定主體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是指評審專家依法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付出勞動應得的收入。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具體支付標準,由市(州)財政部門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當?shù)氐慕洕l(fā)展水平、財政收入、工資水平等因素制定。
二、支付機制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誰使用、誰負擔,由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下稱使用單位)負責支付。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實行同地同酬。同地以市(州)行政區(qū)劃為單位。省級政府采購項目執(zhí)行項目評審所在地標準。
三、評審專家評審費
評審費支付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以評審時間作為計算標準。評審時間計算從評審專家進入評審現(xiàn)場完成簽到后起,至提交最終的評審報告時止。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內的休息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間。
評審專家評審時間1小時以內的,評審費標準為250元;超過1小時的,每增加1小時增加100元;增加時間30分鐘以上的,按照1小時計算;增加時間不滿30分鐘的,增加50元。市(州)財政部門在制定本地具體標準時,可以在20%的幅度內上下浮動。
評審專家未按照通知的時間到達評審現(xiàn)場,使用單位應當在《評審委員會成員執(zhí)業(yè)情況評價反饋表》予以記錄,并可以根據(jù)情況扣費,具體扣費標準由市(州)財政部門制定。因評審專家遲到導致評審不能進行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評審專家已經到達評審現(xiàn)場,但采購項目未進行評審即宣布采購活動終止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評審需要改期進行的,應當給予評審專家誤工補助,但不得超過200元。
四、評審專家交通費
評審專家異地參加評審的,應當根據(jù)路程遠近,支付適當?shù)慕煌ㄙM。交通費由市(州)財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支付標準。
前段所稱異地參加評審,是指從接到邀請參加評審通知所在地縣(市、區(qū))到其他縣(市、區(qū))參加評審,但在設區(qū)的市、州所轄主城區(qū)(包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之間評審的除外。
五、評審專家食宿
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不得發(fā)放食宿費,由使用單位免費提供食宿。
六、評審專家違規(guī)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不支付評審費、交通費:
(一)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評審,導致廢標或者采購活動終止,經使用單位按照規(guī)定復核發(fā)現(xiàn)后要求糾正,拒不糾正的;
(二)中途違規(guī)離開評審現(xiàn)場的;
(三)評審結束后,拒不按照規(guī)定簽署的;
(四)其他嚴重違規(guī)行為。
七、比照參照事項
采購人代表比照評審專家支付評審費。評審專家配合使用單位進行評審復議的,可以參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酌情支付有關費用。
八、執(zhí)行和監(jiān)管
使用單位應當合理確定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xiàn)場的路途時間,嚴格按照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應商轉嫁負擔。
財政部門應當將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情況納入監(jiān)督檢查、考核評價范圍。
2014年5月5日
來源:四川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