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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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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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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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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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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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2011-09-10
川建發(fā)[2009]60號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建設、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09]27號)中“改進和完善評標辦法,確保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合理標價”的精神,現(xiàn)將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本“辦法”施行后,原省建設廳川建發(fā)[2006]112號文印發(fā)的《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即行廢止。
四川省建設廳 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投標報價評審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fā)展,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九部委令第56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七部委令第12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 號)、《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使用標準文件進一步要求》(以下簡稱《省進一步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按照我省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國家投資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項目投標報價的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投標報價評審工作由評標委員會中具有工程造價執(zhí)業(yè)資格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投標報價評審組負責(非特殊說明外,以下簡稱報價評審組)。
標底或招標控制價在50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報價評審組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3個。
必須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項目,一般不設標底。根據(jù)項目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設立標底的,招標人應在報送核準的招標事項中作出說明并得到批準。不設標底的,招標控制價(預算控制價)作為投標最高限價。
第四條 報價評審組在投標報價評審過程中,使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或?qū)说鬃鳛闆Q定廢標的直接依據(jù)的,或在評審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根據(jù)《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由項目審批部門按照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評標無效并進行處理。
第五條 工程量清單中載明的項目,投標人沒有報價的,視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承諾免費,或其費用視為已分攤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價格)之中,也不納入報價的評審。
第六條 評標方法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報價評審組按照《省進一步要求》第三章“評標辦法(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規(guī)定和本辦法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將低于成本的報價作為廢標處理。評標委員會以經(jīng)評審的評標價(評標價=算術修正后的投標總價±折算價格-規(guī)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下同,價格折算只適用于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七條 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報價評審組按照《省進一步要求》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和本辦法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將低于成本的報價作為廢標處理。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計分規(guī)則對通過評審的投標報價及技術標等進行計分,按得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實行綜合評估法的,投標報價(商務標)分的權重不得低于60%,報價分的計算為經(jīng)評審的最低報價(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滿分,其余經(jīng)評審的報價按比例折減計算得分。因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評標標準或改變計分辦法的,必須得到審批部門的批準。
第八條 當評審后的中標價低于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的85%時,實行中標人差額履約擔保。
差額履約擔保金額=備案時確定的倍數(shù)×[(招標控制價×85%)-中標價]。
第二章 投標報價重大偏差評審
第九條 投標報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重大偏差:
(一)投標報價文件(投標函除外)沒有造價人員簽字或沒有加蓋執(zhí)業(yè)專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進一步要求》“報價唯一”規(guī)定的(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三)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
(四)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與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六)不符合《省進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單”給出的范圍及數(shù)量以及“說明”中對投標人要求的。
第十條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中應當提供而招標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資料,報價評審組不得將其作為重大偏差。
第十一條 投標報價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章 投標報價細微偏差評審
第十二條 投標報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細微偏差:
(一)在算術性復核中發(fā)現(xiàn)的算術性差錯;
(二)投標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yè)工程規(guī)費計取標準》中核定的規(guī)費標準計取規(guī)費的;
(三)投標人未按規(guī)定的標準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
(四)暫列金額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填寫的;
(五)材料暫估單價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暫估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填寫的。
第十三條 對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報價,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算術性差錯予以修正,算術修正原則如下:
1、當綜合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以標出的綜合單價為準,除非報價評審組認為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誤,此時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并修改綜合單價;
2、當各單項金額相加與其合計金額不一致時,以各單項金額為準,并修改相應合計金額,以及相應以文字表示的金額;
3、當投標報價表的綜合單價與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綜合單價不一致時,以投標報價表的綜合單價為準,修正分析表中的綜合單價,并按兩個綜合單價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項價格。當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單價與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單價不一致時,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單價為準修正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材料單價。
(二)投標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yè)工程規(guī)費計取標準》中核定的規(guī)費標準計取規(guī)費的,依據(jù)投標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yè)工程規(guī)費計取標準》中核定的規(guī)費標準重新計取該投標人的規(guī)費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相應修正;
(三)投標人未按規(guī)定的標準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按規(guī)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標準重新計取該投標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調(diào)整修正;
(四)暫列金額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填寫的,依據(jù)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進行更正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相應修正;
(五)材料暫估單價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暫估單價計入綜合單價,依據(jù)招標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暫估單價修正綜合單價及相應合價和投標報價;
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填寫的,依據(jù)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專業(yè)工程暫估價金額進行更正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相應修正。
第十四條 報價評審組按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投標報價的修正結果應取得投標人的同意并書面確認。投標人不接受修正結果,或修正后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時公布的招標控制價,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簽訂前,招標人應按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及工程量清單投標計價規(guī)定對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詳細核實并修正。
(一)若修正后的總價高于中標價,以中標價為準,并按以下比例下調(diào)綜合單價、主要材料價格及措施費(二):
規(guī)費、安全文明施工費、暫列金額、專業(yè)工程暫估價若經(jīng)修正,則以修正后的金額為準。
(二)若修正后的總價低于中標價,則以修正后的各項價格和費用為準。
第四章 低于成本報價的評審
第十六條 報價評審組只對無重大偏差且通過細微偏差處理修正后的投標報價進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評審。
當投標報價存在細微偏差時,對其是否低于成本評審采用的數(shù)據(jù)為調(diào)整及修正后的投標報價數(shù)據(jù)。
第十七條 報價評審組應對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評審、確認。
當投標人的評標價未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時,報價評審組可不對該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評審。
當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對該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評審認定。
評審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內(nèi)容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一)投標總價的評審;
(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評審;
(三)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評審;
(四)材料單價的評審;
(五)總承包服務費的評審。
凡以上任一評審判定為低于成本的投標報價,其投標文件作為廢標處理,不再對其進行后續(xù)評審。
第十八條 投標總價評審:
(一)評審及詢問
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向該投標人提出詢問,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詳細分析、評估及判斷。
(二)評估及判斷
1、報價評審組經(jīng)過分析、論證和評審,認為其投標報價不可行或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jīng)評審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
2、報價評審組認為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95%的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時,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評審: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評審以保證工程所必須的實體消耗和工程質(zhì)量為目標。
(一)評審及詢問
1、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中隨機抽取50項的綜合單價作為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少于50項時,所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均作為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2、報價評審組應對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進行詳細評審。
當投標人某項需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低于所有投標人該項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算術平均值的 90%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就該項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向投標人提出詢問,并對綜合單價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二)評估及判斷
當投標人經(jīng)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中有5項以上(不含5項)的綜合單價,或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少于50項時,有3項以上(不含3項)的綜合單價低于各投標人相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算術平均值的90%,同時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jīng)評審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若報價評審組確認其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評審:
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評審以保證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技術、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為目標。
(一)評審及詢問
1、報價評審組應根據(jù)招標文件,結合工程特點和施工現(xiàn)場實際對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與措施項目清單報價進行對應性評審,列出施工組織設計中未進行措施費報價的措施項目,提交投標人確認并向投標人提出詢問。
2、報價評審組對措施項目清單報價(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費,下同)低于所有投標人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算術平均值85%的投標人必須提出詢問,并對該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和評審。
(二)評估及判斷
當投標人的措施項目清單報價低于各投標人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算術平均值的 85%,同時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jīng)評審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若報價評審組確認其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材料單價的評審:
材料單價的評審以保證工程所采購的材料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要求和工程質(zhì)量為目標。
(一)評審及詢問
1、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在所有材料中隨機抽取25種材料的單價(不包括暫估價材料)作為必須評審的材料單價;當材料種類(不包括暫估價材料)少于25種時,所有材料的單價均作為必須評審的材料單價。
2、報價評審組應對必須評審的材料單價進行詳細評審。
當投標人的經(jīng)評審的某種材料單價低于所有投標人相應材料單價算術平均值的90%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就該項材料單價向該投標人提出詢問,并對材料單價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二)評估及判斷
當投標人經(jīng)評審的材料單價中有5項以上(不含5項)的材料單價,或當材料種類少于25項時,有3項以上(不含3項)的材料單價低于各投標人相應材料單價算術平均值 90%,同時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jīng)評審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若報價評審組確認其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服務費的評審:
當招標文件中確定招標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購內(nèi)容即有總承包服務的內(nèi)容時,投標人應報總承包服務費,如果承包人未報總承包服務費的,投標報價按低于成本處理。
總承包服務費的高低不作為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據(jù)。
第二十三條 詢問形式及原則:
報價評審組的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投標人對詢問的答復、澄清、解釋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有效。
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的詢問不作答復的,報價評審組在評審時將按不利于投標人的情形認定。
報價評審組只能對投標報價中的相關問題向投標人提出詢問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
第二十四條 評估及判斷原則:
報價評審組應對投標人作出的答復、澄清、說明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的分析、論證、評估和判斷。
報價評審組在判定低于成本競標發(fā)生分歧時,以超過半數(shù)以上的報價評審組的意見作出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的判斷依據(jù)。當報價評審組為偶數(shù),對判定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發(fā)生分歧且均未超過半數(shù)時,應將不同評審意見提交評標委員會全體評標專家進行審議,由評標委員會全體評標專家表決,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意見作為判定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的依據(j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提供工程量清單的電子文檔。當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書面和電子標書兩種形式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以何種形式標書的投標報價為準,當二者不一致時,依據(jù)招標文件的約定對另一種形式標書的投標報價進行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省建設廳川建發(fā)[2006]112號文印發(fā)的《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即行廢止。
來源:四川省建設廳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建設、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09]27號)中“改進和完善評標辦法,確保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合理標價”的精神,現(xiàn)將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本“辦法”施行后,原省建設廳川建發(fā)[2006]112號文印發(fā)的《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即行廢止。
四川省建設廳 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投標報價評審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fā)展,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九部委令第56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七部委令第12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 號)、《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使用標準文件進一步要求》(以下簡稱《省進一步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按照我省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國家投資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項目投標報價的評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投標報價評審工作由評標委員會中具有工程造價執(zhí)業(yè)資格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投標報價評審組負責(非特殊說明外,以下簡稱報價評審組)。
標底或招標控制價在50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報價評審組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3個。
必須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項目,一般不設標底。根據(jù)項目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設立標底的,招標人應在報送核準的招標事項中作出說明并得到批準。不設標底的,招標控制價(預算控制價)作為投標最高限價。
第四條 報價評審組在投標報價評審過程中,使用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或?qū)说鬃鳛闆Q定廢標的直接依據(jù)的,或在評審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根據(jù)《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由項目審批部門按照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評標無效并進行處理。
第五條 工程量清單中載明的項目,投標人沒有報價的,視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承諾免費,或其費用視為已分攤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價格)之中,也不納入報價的評審。
第六條 評標方法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報價評審組按照《省進一步要求》第三章“評標辦法(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規(guī)定和本辦法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將低于成本的報價作為廢標處理。評標委員會以經(jīng)評審的評標價(評標價=算術修正后的投標總價±折算價格-規(guī)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下同,價格折算只適用于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七條 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報價評審組按照《省進一步要求》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和本辦法對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將低于成本的報價作為廢標處理。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計分規(guī)則對通過評審的投標報價及技術標等進行計分,按得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實行綜合評估法的,投標報價(商務標)分的權重不得低于60%,報價分的計算為經(jīng)評審的最低報價(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滿分,其余經(jīng)評審的報價按比例折減計算得分。因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評標標準或改變計分辦法的,必須得到審批部門的批準。
第八條 當評審后的中標價低于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的85%時,實行中標人差額履約擔保。
差額履約擔保金額=備案時確定的倍數(shù)×[(招標控制價×85%)-中標價]。
第二章 投標報價重大偏差評審
第九條 投標報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重大偏差:
(一)投標報價文件(投標函除外)沒有造價人員簽字或沒有加蓋執(zhí)業(yè)專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進一步要求》“報價唯一”規(guī)定的(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三)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
(四)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與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六)不符合《省進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單”給出的范圍及數(shù)量以及“說明”中對投標人要求的。
第十條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中應當提供而招標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資料,報價評審組不得將其作為重大偏差。
第十一條 投標報價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章 投標報價細微偏差評審
第十二條 投標報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細微偏差:
(一)在算術性復核中發(fā)現(xiàn)的算術性差錯;
(二)投標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yè)工程規(guī)費計取標準》中核定的規(guī)費標準計取規(guī)費的;
(三)投標人未按規(guī)定的標準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
(四)暫列金額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填寫的;
(五)材料暫估單價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暫估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填寫的。
第十三條 對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報價,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算術性差錯予以修正,算術修正原則如下:
1、當綜合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以標出的綜合單價為準,除非報價評審組認為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誤,此時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并修改綜合單價;
2、當各單項金額相加與其合計金額不一致時,以各單項金額為準,并修改相應合計金額,以及相應以文字表示的金額;
3、當投標報價表的綜合單價與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綜合單價不一致時,以投標報價表的綜合單價為準,修正分析表中的綜合單價,并按兩個綜合單價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項價格。當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單價與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單價不一致時,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單價為準修正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材料單價。
(二)投標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yè)工程規(guī)費計取標準》中核定的規(guī)費標準計取規(guī)費的,依據(jù)投標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yè)工程規(guī)費計取標準》中核定的規(guī)費標準重新計取該投標人的規(guī)費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相應修正;
(三)投標人未按規(guī)定的標準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按規(guī)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標準重新計取該投標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調(diào)整修正;
(四)暫列金額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填寫的,依據(jù)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進行更正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相應修正;
(五)材料暫估單價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暫估單價計入綜合單價,依據(jù)招標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暫估單價修正綜合單價及相應合價和投標報價;
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未按招標文件中列出的金額填寫的,依據(jù)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專業(yè)工程暫估價金額進行更正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相應修正。
第十四條 報價評審組按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投標報價的修正結果應取得投標人的同意并書面確認。投標人不接受修正結果,或修正后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時公布的招標控制價,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簽訂前,招標人應按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及工程量清單投標計價規(guī)定對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詳細核實并修正。
(一)若修正后的總價高于中標價,以中標價為準,并按以下比例下調(diào)綜合單價、主要材料價格及措施費(二):
規(guī)費、安全文明施工費、暫列金額、專業(yè)工程暫估價若經(jīng)修正,則以修正后的金額為準。
(二)若修正后的總價低于中標價,則以修正后的各項價格和費用為準。
第四章 低于成本報價的評審
第十六條 報價評審組只對無重大偏差且通過細微偏差處理修正后的投標報價進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評審。
當投標報價存在細微偏差時,對其是否低于成本評審采用的數(shù)據(jù)為調(diào)整及修正后的投標報價數(shù)據(jù)。
第十七條 報價評審組應對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評審、確認。
當投標人的評標價未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時,報價評審組可不對該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評審。
當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對該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進行評審認定。
評審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內(nèi)容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
(一)投標總價的評審;
(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評審;
(三)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評審;
(四)材料單價的評審;
(五)總承包服務費的評審。
凡以上任一評審判定為低于成本的投標報價,其投標文件作為廢標處理,不再對其進行后續(xù)評審。
第十八條 投標總價評審:
(一)評審及詢問
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向該投標人提出詢問,并對其投標報價進行詳細分析、評估及判斷。
(二)評估及判斷
1、報價評審組經(jīng)過分析、論證和評審,認為其投標報價不可行或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jīng)評審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
2、報價評審組認為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95%的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時,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評審: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評審以保證工程所必須的實體消耗和工程質(zhì)量為目標。
(一)評審及詢問
1、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中隨機抽取50項的綜合單價作為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少于50項時,所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均作為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2、報價評審組應對必須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進行詳細評審。
當投標人某項需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低于所有投標人該項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算術平均值的 90%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就該項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向投標人提出詢問,并對綜合單價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二)評估及判斷
當投標人經(jīng)評審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中有5項以上(不含5項)的綜合單價,或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少于50項時,有3項以上(不含3項)的綜合單價低于各投標人相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算術平均值的90%,同時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jīng)評審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若報價評審組確認其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評審:
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評審以保證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技術、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為目標。
(一)評審及詢問
1、報價評審組應根據(jù)招標文件,結合工程特點和施工現(xiàn)場實際對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與措施項目清單報價進行對應性評審,列出施工組織設計中未進行措施費報價的措施項目,提交投標人確認并向投標人提出詢問。
2、報價評審組對措施項目清單報價(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費,下同)低于所有投標人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算術平均值85%的投標人必須提出詢問,并對該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和評審。
(二)評估及判斷
當投標人的措施項目清單報價低于各投標人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算術平均值的 85%,同時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jīng)評審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若報價評審組確認其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材料單價的評審:
材料單價的評審以保證工程所采購的材料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要求和工程質(zhì)量為目標。
(一)評審及詢問
1、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在所有材料中隨機抽取25種材料的單價(不包括暫估價材料)作為必須評審的材料單價;當材料種類(不包括暫估價材料)少于25種時,所有材料的單價均作為必須評審的材料單價。
2、報價評審組應對必須評審的材料單價進行詳細評審。
當投標人的經(jīng)評審的某種材料單價低于所有投標人相應材料單價算術平均值的90%時,報價評審組必須就該項材料單價向該投標人提出詢問,并對材料單價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二)評估及判斷
當投標人經(jīng)評審的材料單價中有5項以上(不含5項)的材料單價,或當材料種類少于25項時,有3項以上(不含3項)的材料單價低于各投標人相應材料單價算術平均值 90%,同時投標人的評標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相應價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標人評標價算術平均值的95%,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提出的詢問不能說明理由或報價評審組經(jīng)評審確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標報價低于成本處理。若報價評審組確認其投標報價不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服務費的評審:
當招標文件中確定招標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購內(nèi)容即有總承包服務的內(nèi)容時,投標人應報總承包服務費,如果承包人未報總承包服務費的,投標報價按低于成本處理。
總承包服務費的高低不作為判斷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據(jù)。
第二十三條 詢問形式及原則:
報價評審組的詢問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投標人對詢問的答復、澄清、解釋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有效。
投標人對報價評審組的詢問不作答復的,報價評審組在評審時將按不利于投標人的情形認定。
報價評審組只能對投標報價中的相關問題向投標人提出詢問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
第二十四條 評估及判斷原則:
報價評審組應對投標人作出的答復、澄清、說明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的分析、論證、評估和判斷。
報價評審組在判定低于成本競標發(fā)生分歧時,以超過半數(shù)以上的報價評審組的意見作出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的判斷依據(jù)。當報價評審組為偶數(shù),對判定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發(fā)生分歧且均未超過半數(shù)時,應將不同評審意見提交評標委員會全體評標專家進行審議,由評標委員會全體評標專家表決,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意見作為判定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競標的依據(j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提供工程量清單的電子文檔。當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書面和電子標書兩種形式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以何種形式標書的投標報價為準,當二者不一致時,依據(jù)招標文件的約定對另一種形式標書的投標報價進行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省建設廳川建發(fā)[2006]112號文印發(fā)的《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即行廢止。
來源:四川省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