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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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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采購集中采購(以下簡稱“集中采購”)工作的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我縣政府采購工作規(guī)范有序開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和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操作規(guī)程。
第二條 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委托采購中心組織集中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行為。
第三條 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組織的政府采購適用于本操作規(guī)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款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及專項資金、需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
第四條 集中采購的采購操作程序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縣財政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縣監(jiān)察、審計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采購單位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以及采用不正當方式干涉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全縣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擬定管理辦法和規(guī)章制度。
(二)依據(jù)政府采購預算,下達政府采購任務,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三)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活動。
(四)收集、發(fā)布和統(tǒng)計政府采購信息。
(五)依法制定政府采購供應商準入資格標準和確認供應商的準入資格,確認社會中介機構的政府采購招標代理資格和代理范圍。
(六)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相關業(yè)務。
(七)組織政府采購單位的政策培訓。
(八)組織建立政府采購專家信息庫,受理政府采購的投訴事項。
(九)對違規(guī)操作的集中采購機構和代理機構進行處理,對有不良行為記錄和不良信譽的供應商依法處罰。
(十)對重大采購項目實施全過程監(jiān)管。
(十一)承辦其它政府采購工作。
第八條 彭水縣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為縣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業(yè)務上接受縣財政局的監(jiān)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
(二)根據(jù)縣財政局下達的政府采購任務,受采購單位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活動。
(三)督促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及采購項目的驗收。
(四)負責供應商信息庫的建立和使用,搜集和整理供應商、產品和服務信息。
(五)接受采購單位的委托代理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項目。
(六)辦理政府采購的其他事宜,包括政府采購資料的管理、向縣財政局報送采購文件備案以及有關資料、接受采購單位和供應商的咨詢等其他相關事宜。
第九條 采購單位應明確專門機構,統(tǒng)一負責集中采購活動,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二)參與政府采購文件編制,依法審定政府采購文件。
(三)制定采購計劃,辦理集中采購業(yè)務有關事宜。
(四)向縣財政局報送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
(五)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及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
(六)申請或撥付采購資金。
(七)政府采購文件歸檔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采購范圍和方式
第十條 集中采購范圍按縣財政局每年下達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確定。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選用以下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公開招標應作為集中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凡單項或者批量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縣財政局的批準。
第四章 采購操作程序
第十三條 集中采購業(yè)務操作程序主要有下達采購任務、執(zhí)行采購、簽訂和履行合同、資金結算、歸集資料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應按本操作規(guī)程辦理。
第十四條 采購中心根據(jù)縣財政局下達的采購通知書接受采購任務,并確定項目負責人。對技術復雜、專業(yè)性極強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中心實施有困難的,經縣財政局批準可以委托其他具備政府采購資質的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或由社會中介機構與采購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采購方式由縣財政局下達采購任務通知書時確定,未經縣財政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信息由采購單位委托采購中心在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公告。
第十七條 公開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為“重慶商報”、“重慶市政府采購招投標網(wǎng)”、“彭水縣政府公眾信息網(wǎng)”或“彭水縣電視臺”。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重慶商報”、“重慶市政府采購招投標網(wǎng)”上發(fā)布公告。
第十八條 采購中心在正式發(fā)售采購文件前,送采購單位審定,并報縣財政局備案。采購單位可以視情況征詢專家意見,或者邀請有關部門集體審定采購文件。
第十九條 采購預算在10萬元以上的、以及特急采購項目,采購中心在舉行開標、評標或談判等活動前,應通知監(jiān)察、財政等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到現(xiàn)場監(jiān)督開標、評標或談判等活動。
第二十條 針對不同的采購方式分別成立三至五人以上單數(shù)的評標、談判、詢價或采購小組。對技術復雜、專業(yè)性極強的項目,以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縣財政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
就采購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審專家參加評標,采購中心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評標。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必須在縣財政局建立的專家?guī)熘幸噪S機方式抽取確定。涉密項目的政府采購,經縣財政局同意后,可由采購單位指定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公開招標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編制招標文件,送采購單位審定。
(二)招標公告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發(fā)布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三)發(fā)售招標文件并登記采購供應商名單。
(四)擬定開標程序、具體評標辦法及標準,并嚴格保密。
(五)由采購中心派員在縣財政局專家?guī)祀S機抽取評標專家,并記錄抽取時間、地點及專家相關資料。
(六)接受投標并檢查投標書密封情況,作好登記。如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應當場拒絕接收。
(七)向投標登記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不超過投標總金額的百分之一。
(八)公布信息期滿且招標文件發(fā)出20天后組織開標活動,并對整個過程記錄、存檔。
(九)組織評標小組評標,其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評委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組織評標小組確定中標供應商。
(十)定標結果公示7天。
(十一)根據(jù)公示且無異議的定標結果由采購中心向中標方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信息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公告。
(十二)無息退還所有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邀請招標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編制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文件,送采購單位審定。
(二)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在指定媒體上公開發(fā)布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三)組織資格預審,在資格評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作為邀請對象,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四)發(fā)售招標文件并登記采購供應商名單。
(五)擬定開標程序、具體評標辦法及標準,并嚴格保密。
(六)采購中心派員在縣財政局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標專家,并記錄抽取時間、地點及專家相關資料。
(七)接受投標并檢查投標書密封情況,作好登記。如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應當場拒絕接收。
(八)向投標登記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不超過投標總金額的百分之一。
(九)公布信息期滿且招標文件發(fā)出20天后組織開標活動,并對整個過程記錄、存檔。
(十)組織評標小組評標,其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評委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組織評標小組確定中標供應商。 (十一)定標結果公示7天。
(十二)根據(jù)公示且無異議的定標結果由采購中心向中標方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信息提供給相關媒體發(fā)布公告。
(十三)無息退還所有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競爭性談判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編制競爭性談判文件,送采購單位審定。
(二)談判公告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發(fā)布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三)登記采購供應商名單。
(四)組織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五)談判小組從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fā)出談判文件。在采購中心供應商信息庫符合資質條件供應商充足的情況下,經縣財政局同意,談判小組可以從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fā)出談判文件。
(六)組織談判小組根據(jù)談判文件確定的談判時間及程序分別與單一供應商談判,并記錄過程和存檔。
(七)談判結束后,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最后報價及有關承諾。
(八)組織談判小組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果由采購中心向成交方發(fā)出成交通知書,同時將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公告。
第二十五條 詢價采購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編制詢價文件,送采購單位審定。
(二)詢價公告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發(fā)布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三)登記供應商名單。
(四)組織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五)詢價小組從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在采購中心供應商信息庫符合資質條件供應商充足的情況下,經縣財政局同意,詢價小組可以從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六)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七)詢價小組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中心將詢價結果向成交方發(fā)出成交通知書,同時將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編制采購文件,送采購單位審定。
(二)組織采購小組。采購小組應有采購單位的代表參加。
(三)組織采購小組審核供應商資質、與供應商談判,同時作好記錄和存檔。
(四)組織采購小組審定談判結果。
(五)向供應商發(fā)出成交通知書。
第五章 采購合同履行與資金結算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五個工作日內由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單位(甲方)和中標或成交人(乙方)簽訂,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采購中心、縣財政局各一份)。采購中心負責對合同進行審核并鑒證,并在合同簽訂后七個工作日內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內容由簽訂合同的雙方商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一)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電話;(二)收款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三)標的;(四)價款或報酬;(五)付款條件;(六)質量標準;(七)驗收標準、方法、費用;(八)履約期限、地點、方式;(九)違約責任;(十)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一)政府采購項目的編號及方式;(十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等政府采購文件和投標文件、報價文件是政府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經采購單位報縣財政局審批后,由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單位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簽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條 采購項目的驗收,由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單位按照采購合同對所采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采購中心協(xié)助采購單位進行驗收。所有驗收成員應當在政府采購驗收單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大型或技術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采購資金由縣財政局直接撥付給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采購單位必須在下達采購任務前兩個工作日內將采購資金轉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因特殊情況采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采購單位出具承諾函,經縣財政局批準可以執(zhí)行政府采購項目。
第三十二條 縣財政局根據(jù)采購合同、驗收報告和采購發(fā)票,按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將資金從“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支付給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政府采購節(jié)約的資金,屬于預算資金的,原則上用于平衡預算;屬于預算外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的按各自比例劃還采購單位。
第六章 采購資料歸檔
第三十三條 采購中心應及時將所有的采購資料,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辦法、評標報告、合同文本、驗收報告、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等資料進行歸集、整理、立卷、歸檔、完整保存,并根據(jù)監(jiān)督部門或采購單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關資料。
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四條 采購單位應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保存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購資料檔案備查,沒有原件的可以保存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以備有關監(jiān)督部門抽查。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采購單位應主動接受縣財政、監(jiān)察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切實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管。負責監(jiān)管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委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工作。
第三十六條 集中采購活動中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必須回避。
第三十七條 集中采購活動當事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據(jù)《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操作規(guī)程由縣財政局、縣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操作規(guī)程從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作者:彭水縣財政局 來源:eNet硅谷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