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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地區(qū):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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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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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2008-06-01
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川發(fā)改政策〔2005〕500號 簽發(fā)人:曲木史哈
楊 躍
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印發(fā)《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委托招標代理合同》規(guī)范文本的通知
省級有關部門,各市、州發(fā)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
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國家投資安全,維護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委托招標代理合同的簽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的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委托招標代理合同》(以下簡稱《代理合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并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委托招標組織形式的,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必須采用《代理合同》規(guī)范文本簽訂合同。“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
二、根據(jù)《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招投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函[2005]145號)“規(guī)范文本在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強制使用”的規(guī)定,使用《代理合同》時除填寫和選擇部分外,不得對《代理合同》作任何刪減和修改。
三、《代理合同》未盡事宜,應參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按照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補充。
四、《代理合同》由四川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執(zhí)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五、《代理合同》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委托招標代理合同
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