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校委托代理機構對學校的信息化設備進行公開招標,采購預算200萬元,該項目采購的設備屬于非單一產品,采購清單包括核心交換機、視頻綜合管理平臺、網絡控制主機、存儲服務器、半球攝像機、LED屏幕、控制系統(tǒng)、音箱、硬盤等信息化設備,采購人將配套的音箱設備設定為核心產品。在本項目招標文件中采購人設置了多個主要產品,且對主要產品設置了不同數量的*號(實質性參數),但未對核心產品“音箱”設置任何的*號參數。
招標文件要求,標有*號的參數必須提供技術支持資料,如制造商公開發(fā)布的資料或者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本項目共三家投標單位,分別是D公司、W公司、E公司,經查閱投標文件,涉及標有*號參數的設備,三家投標單位所投產品均為同一品牌、同一型號,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檢驗檢測報告》均出自同一家檢測機構,為同一份檢測報告,且除中標單位以外,其余兩家公司均存在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現象。
由于上述產品未涉及核心產品,所以規(guī)避了“不同投標人提供同品牌的產品只能按一家投標人計算”的現象,評標委員會正常評審,確定了一家中標單位。
案情焦點
本項目主要采購信息化設備,采購清單將近90項,其中包含核心交換機、視頻綜合管理平臺、IP網絡控制主機等重要設備,采購人卻將配套的音箱設備設定為核心產品,且未對核心產品設定*號參數,而對非核心產品設置了大量的*號參數,從三家投標單位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號、同一檢測報告的現象來看,核心產品設定不合理,容易造成個別供應商掌握關鍵部分技術或貨源,從而控標引發(fā)圍標串標。
處理結果
經過相關部門的深入調查,本項目采購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相關人員可能存在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已對其進行立案審查調查。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的情形,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
啟示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一條提出了“核心產品”的概念,其用意在于解決當多家投標人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時,出現使用同一品牌產品進行投標的問題。立法初衷是擴大品牌之間的競爭,遏制采購需求的不合理傾向性,進而引入多品牌競爭,避免投標人圍標、串標等問題,從而達到促進政府采購良性競爭的目的。其中,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都是基于單一產品的采購項目,并不適用于多產品采購項目。在實際工作中,采購需求為多項產品,并非單一產品時,87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給出了相應的辦法,即要求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事先在招標文件中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在交由評標委員會評審時,先認定招標文件核定的核心產品是否為相同品牌,再分別按照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要求進行處理。
采購人設定“核心產品”一定要充分結合實際采購需求,判斷核心產品是否為采購任務的真正核心內容。第一,預算占比大的不一定是核心產品。有些設備單價高、數量少、預算占比小,有些設備單價低、數量多、預算占比就大,所以,產品價格是考量是否設定其為核心產品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還需要結合設備的主要功能來判斷。第二,核心產品最好為通用產品。如果將只有唯一廠商或特定幾家廠商才能生產的產品,列為采購項目的核心產品,會因為這些產品不具有競爭性,而造成投標人的投標受到廠商的授權限制。所以,非通用的產品,不宜作為非單一產品采購中的核心產品。第三,不宜設定多個核心產品。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禁止設定多個核心產品的要求,但實際操作中,如果設定了兩個或多個核心產品,項目容易引起流標,因為只要是有其中某一個核心產品出現了多家投標人投同一品牌的現象,就要按一家投標人來認定,這樣更容易出現少于三家合格投標人的情形。
科學合理地設定核心產品,可以推動招標采購活動更加公平公正。只有抓住了核心產品,才能讓至少三家不同品牌的投標人參與競爭,這對于遏制實踐中的圍標串標行為大有裨益。因而,無論是采購人,還是采購代理機構,在制定招標文件時,一定要合理確定核心產品,讓招標采購活動更加規(guī)范。
(供稿單位:安徽省蕪湖市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