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依法必須招標的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項目,目前已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但中標人回函表示因故不能簽訂合同,請問招標人可以直接與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簽約嗎?
答:中標人放棄依法必須招標的中標項目的,招標人可以取消該中標人中標資格,重新選擇經(jīng)過公示的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并直接簽訂合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1號令)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一)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三)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投標人不得參與該項目的重新招標”。此外,《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招標人在依法取消原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后,根據(jù)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情況,可以有兩種選擇: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條件不甚理想,招標人可以依法重新招標;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條件可以接受,為節(jié)約項目工期等目的考慮,招標人也可以重新選擇經(jīng)過公示的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并直接簽訂合同。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