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近期,某集中采購機構就某單位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發(fā)布中標結果公告,公告發(fā)出后,B公司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認為中標人A公司所投產(chǎn)品的檢測報告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集中采購機構立即進行研究,發(fā)現(xiàn)A、B兩家公司所投產(chǎn)品均出自同一生產(chǎn)廠家Z公司,中標人A公司投標文件中所投產(chǎn)品清單中的型號s與其提供的檢測報告型號x不一致。集中采購機構研究后,要求中標人A公司做出說明,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協(xié)助質疑答復。
A公司在說明過程中,向集中采購機構提供了由生產(chǎn)廠家Z公司和出具檢測報告的Y實驗室分別做出的A公司所投產(chǎn)品型號s是其系列產(chǎn)品x所含三個型號的其中一個型號的證明函。原評標委員會認可了這種說法,但集中采購機構出于謹慎考慮另外組織第三方專家進行論證,將此結論否決。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人接受第三方專家論證意見,取消了A公司的中標資格。
引出問題:
1、處理針對中標人的質疑時,該不該給中標人解釋說明的機會?
2、產(chǎn)品型號s是系列產(chǎn)品x所含三個型號的其中一個型號,這種說法有人認可,那么最終為什么被否決?
3、對評審結果的質疑,是不是由原評標委員會進行答復更權威?
專家點評
1、質疑處理應當審慎嚴謹,提前化解矛盾防止質疑升級為投訴
質疑處理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的發(fā)言權,并進行簡單的取證和線索搜集,既能減輕質疑、被質疑雙方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又能讓調(diào)查結論更貼近事實。
質疑處理時審慎嚴謹,能有效防止質疑進一步升級為投訴,有效降低投訴率,減輕財政部門處理投訴的工作量。同時,集中采購機構一般都是公立的事業(yè)單位,所言所行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政府的形象,要盡可能的降低被投訴后又被要求責令改正的風險,其和采購人一起出具結論應當堅持依法依規(guī)、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
2、檢測報告的型號,丁是丁卯是卯不能混
本案中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提供所投產(chǎn)品CNAS認證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那么就代表了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各方都認可CNAS認證的權威性。2019年12月25日,CNAS發(fā)布的CNAS-EL-13:2019《檢測報告和校準證書相關要求的認可說明》明確要求實驗室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出具結果。那么,個別實驗室出具與CNAS要求相違背的證明函,只能揭示其自身的不嚴謹。
另外,通過檢測報告的樣品數(shù)據(jù),也能輕易判斷出該檢測報告是單一型號的檢測報告還是系列產(chǎn)品的檢測報告。被質疑人聯(lián)合生產(chǎn)廠家和實驗室一塊兒進行詭辯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3、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xié)助答復質疑,要考慮其立場
本案中的原評標委員會在協(xié)助答復質疑的過程中,已被中標人道德綁架,不愿承認評審過程中存在的失誤。集中采購機構通過和第三方論證專家通力合作,一起痛陳利害,才說服原評標委員會不再回避現(xiàn)實,將質疑問題引回正軌。評標委員會判斷投標文件的響應性應當僅基于投標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證據(jù)。在質疑處理過程中獲取的外部證據(jù),不能做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更不能做為其自圓其說的依據(jù)。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jù)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nèi)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四條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guī)、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
第十四條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xié)助答復質疑。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jù)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采購文件內(nèi)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yè)秘密。
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舉報。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xié)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作者:張文 鄭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