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地政府采購中心接受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委托,就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新能源汽車租賃服務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按規(guī)定程序組織開標,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確定兩家中標單位。
經(jīng)過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報價最低的B公司和L公司為中標候選單位。
評標結束后,采購中心收到S公司遞交的質疑,其稱B公司投標的車型不在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下稱《推廣目錄》)內,不滿足招標文件第四章的要求。(注:根據(jù)招標文件第四章要求,投標人所投車型須為2017年7月1日以后入圍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需提供工信部網(wǎng)頁截圖或相關材料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
于是,采購中心召集原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了核對,并查詢了工信部網(wǎng)站,結果發(fā)現(xiàn):
B公司投標的兩款車型不滿足招標文件關于車型入選《推廣目錄》的要求。作為替代,該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是這兩款車型入選《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下稱免征目錄)的證明材料。
在這個案例中,由于評委在評標時誤將投標單位提供的《免征目錄》當成了《推廣目錄》,將原本應當判為無效投標的投標人推薦為中標候選單位1。這個錯誤直接影響了中標結果。
最后,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shù)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該項目重新確定了中標單位。
注1:為避免爭議,沒有入選《推廣目錄》是否可以作為無效投標條款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內。
問題引出
評標委員會評錯了怎么辦?
專家點評
這里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和相對應的情形,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有所區(qū)別:
1、由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
87號令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四)經(jīng)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評標報告簽署前,經(jīng)復核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2、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審。
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的除外:(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但是,本案例不適用以上的任何一種情形:
1、87號令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很顯然只適用于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項目,并不適用于像本案例中那樣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的項目。
事實上,在已制定的法律體系中,沒有一條關于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的項目中,如何糾正評審錯誤的規(guī)定。對于政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就給下一步工作帶來了困難。
2、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并沒有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中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行為,而僅僅是因為自身疏忽導致的錯誤。
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jù)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出現(xiàn)評審錯誤的現(xiàn)象也屢見不鮮。需要強調的是,應當將粗心大意同主觀故意區(qū)別開來。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加強評標紀律、提高評委素質,也只能減少錯誤發(fā)生的概率。更重要的是,面對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的錯誤,給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怎樣容錯、糾錯的途徑,才是立法者應當考慮的問題。
雖然案例按照規(guī)定有了結果,筆者卻仍然心存疑慮:1、倘若案例中沒有投標供應商提出質疑,而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事后發(fā)現(xiàn)了評審錯誤,該怎么辦?(不適用94號令第十六條)2、如果在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項目中,發(fā)現(xiàn)評標委員會對客觀評審因素出現(xiàn)了一致性的錯誤,又該怎么辦?(不適用87號令第六十四條)
筆者并沒有答案,不過拋磚引玉,希望得到大家的思考。
法規(guī)鏈接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87號令)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_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ǘ┙邮芡稑巳颂岢龅呐c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ㄈ┻`反評標紀律發(fā)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yè)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xié)商評分;
?。ㄎ澹┰谠u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涗?、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ㄆ撸┢渌蛔袷卦u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ㄒ唬┓种祬R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ㄋ模┙?jīng)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jīng)復核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shù)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作者:徐立科)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