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7年3月,某市政府采購中心受該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委托,就該市體育大會開閉幕式服務項目進行采購。該項目屬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進行。
3月1日,政府采購中心發(fā)布磋商公告。3月13日,政府采購中心組織項目磋商,共有4家公司參加。在磋商最終報價的“唱標”環(huán)節(jié),C公司報價的最后承諾書內容為“最終報價499.9元整”,C公司負責人意識到報價出錯了,口頭提出報價應為499萬元并要求修改。A公司代表當即提出異議。主持人回到評標室,將A公司的意見反饋給磋商小組,磋商小組成員意見分歧很大,最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給出了結論。據此,主持人宣布:C公司二次報價有問題,但磋商小組成員討論認為C公司最終報價金額499.9元屬于筆誤,要求其出具一份書面說明,同意將報價調整為499萬元。之后,磋商小組根據499萬元的報價進行綜合評分并發(fā)布成交公告。
3月28日,A公司向政府采購中心提交書面質疑,認為在主持人公開4家公司商務技術得分且明確告知二次報價為最終報價的情況下,各公司提交了二次最終報價承諾書,對最終報價承諾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后果。磋商小組以C公司報價筆誤為由,允許其對二次最終報價金額做出修改,改變了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C公司要求糾正本次政府采購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日,政府采購中心受理了A公司的質疑。
3月29日,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內部討論,認為磋商小組的做法違背了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磋商文件的規(guī)定,因此組織原磋商小組進行復評。在復評期間,政府采購中心向磋商小組表述了上述意見。但磋商小組在審閱質疑函后,仍認為C公司最終報價屬于明顯文字錯誤,維持原評審結果。政府采購中心認為,集中采購機構根據相關規(guī)定無權干涉和改變磋商小組的評審結果,雖然不贊同磋商小組的觀點,但依據磋商小組的復評意見進行了質疑答復。
A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次日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財政監(jiān)管部門調查后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投訴人A公司關于該市體育大會開閉幕式服務項目的投訴成立,認定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要求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1.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中,供應商的最后承諾報價是否可以澄清、說明或更正?
2.報價更正為是否改變了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專家點評
本案例中,磋商小組的做法違背了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
首先,修改報價不符合磋商的程序。根據競爭性磋商采購的程序,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響應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本案例項目評審過程中,在響應人提交最后報價后,磋商小組允許C公司以報價筆誤為由改變最終報價,事實上給了C公司再次報價的機會,不符合競爭性磋商采購程序。
2014年12月,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財政部制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競磋暫行辦法》),明確競爭性磋商為第六種法定采購方式,適用于五種情形。由于技術復雜、性質特殊、不能事先明確需求而需要“磋商”的項目,可以選用這種方式。
在具體實踐時,有些單位在組織競爭性磋商的過程中,不僅會就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進行磋商,還會對供應商報價進行討論,希望擠干價格水分或明確成本構成。實際上,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一方面根據《競磋暫行辦法》,報價并非可以磋商的內容;另一方面也容易泄露其他供應商的報價,導致圍標串標。
其次,報價不屬于允許磋商的內容。報價作為響應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不可改變的實質性內容,磋商小組允許供應商調整最終響應報價,不符合規(guī)定?!陡偞钑盒修k法》規(guī)定,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但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磋商文件一般會明確響應文件存在計算或表達錯誤時的修正原則,調整后的磋商報價對響應人起約束作用。比如,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的,以文字數額為準;當單價和數量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通常以標出的單價為準等。磋商文件一般還會規(guī)定,在報價審查時,如果發(fā)現報價超過采購預算、報價文件出現其他錯誤情形的,響應文件將被視為無效響應。根據錯誤修正原則和報價無效審查的通常約定,印證了報價文件屬于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修正,屬于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應被視為無效響應。
本案例中,C公司最后承諾書為“最終報價499.9元整”,無該報價的大寫文字表示數額,無法按磋商文件事先規(guī)定的錯誤修正情形進行修正,應屬于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報價文件出現其他等錯誤情形的”。此外,C公司最終報價499.9元與其更正后報價499萬元之間,不僅增加了報價中的文字“萬”字,也更正了最終報價的數字,這種情形屬于改變了報價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磋商小組的評審結論不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磋商文件有關錯誤修正和報價審查的規(guī)定,C公司應對其最終報價錯誤承擔相應后果。
本案例中,政府采購中心還比較盡職負責,在組織復評期間,也明確向磋商小組表明了意見和態(tài)度,體現了集采機構的專業(yè)性。但在首次磋商結束后,政府采購中心如果能將磋商小組成員意見存在嚴重分歧、磋商小組最終認定意見可能存在錯誤的情況向監(jiān)管部門反映匯報,該項目的糾錯會更早,也許不會進入質疑投訴程序。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ㄒ唬┱徺I服務項目;
?。ǘ┘夹g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ㄈ┮蛩囆g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ㄋ模┦袌龈偁幉怀浞值目蒲许椖?,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ㄎ澹┌凑照袠送稑朔捌鋵嵤l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磋商小組中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視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供應商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磋商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供應商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十八條 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磋商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一條 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磋商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評審委員會如需要供應商對投標或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應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但澄清事項不得超出投標或響應文件的范圍,不得實質性改變投標或響應文件的內容,不得通過澄清等方式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對待。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作者:黎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