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用好無行賄犯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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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7年04月24日
某采購項目中,一家供應商提供了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的復印件,由于不是原件被判無效投標。實踐中,類似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有觀點認為,將提交《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前提條件,會加重供應商的負擔。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guī)定》,《告知函》可由注冊地檢察院或業(yè)務發(fā)生地檢察院出具。筆者認為,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供《告知函》固然可行,但不一定是最好的做法。要求供應商及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出具無行賄犯罪記錄的書面聲明,則是一種便捷的做法,并非必須由檢察機關出具證明。當然,如果被查實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應當嚴肅處理,供應商應對此作出承諾。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也并非每個項目都需要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如果必須要求由檢察機關出具該證明,可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組織查證,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查詢結果處理辦法。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查詢,如在報名結束后至開標前查詢,或在評標結束后至中標結果公布前查詢。在報名結束后至開標前查詢查實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取消其參與評審資格;在評標結束后至中標結果公布前查詢查實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則取消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資格。 (作者:趙韓明 單位:陜西省岐山縣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