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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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5月06日
項目名稱: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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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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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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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
川財采〔2015〕9號
四川省政府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四川省政府采購中心,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16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chuàng)新政府采購機制 加強政府采購監(jiān)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fā)[2014]6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意見》(川府發(fā)[2014]61號)和四川省依法治省有關文件要求,加強對我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監(jiān)管,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應當主體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備獨立非營利事業(yè)法人資格,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各級原集中采購機構并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后,未保留獨立事業(yè)法人資格的,應由同級人民政府明確授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接原集中采購機構職能,使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主體合法。
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嚴禁各類違規(guī)收費和違規(guī)代收資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不得收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任何費用,其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所需正常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本文下發(fā)后,如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違規(guī)收取費用,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有權要求退還。拒不退還的,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可依法維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在未取得授權委托的情況下,以任何手段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代收采購文件售賣費、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已經代收的,代收款項及其產生的利息應當及時交還合法權益人。如有依法不予退還的保證金,要按照財政部《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財庫[2011]15號)的規(guī)定,及時上繳國庫。
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要積極做好有關服務工作,逐步推進政府采購服務標準化。不得強制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可以依法自行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不得拒絕政府采購當事人提出的正當服務請求,如采購代理機構拷貝開標評審視頻資料以完整保存檔案等。不得越權行使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職能,如制定政府采購規(guī)則、審查采購文件、暫停政府采購活動、受理供應商投訴等。不得設置門檻或者許可事項,如無法律依據要求進場交易工作人員提供證明其身份以外的資格證明材料、對供應商進行事前資格審查、要求到其指定金融機構開戶等。
四、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必須依法接受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對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和本通知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認真自查,對于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市(州)、縣(市、區(qū))財政部門要將交易中心自查整改落實情況和重點監(jiān)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于2015年7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將根據情況對市(州)財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市(州)財政部門要根據情況對縣(市、區(qū))財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4月21日
來源: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政府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四川省政府采購中心,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16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chuàng)新政府采購機制 加強政府采購監(jiān)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fā)[2014]6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意見》(川府發(fā)[2014]61號)和四川省依法治省有關文件要求,加強對我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監(jiān)管,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應當主體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財政部關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備獨立非營利事業(yè)法人資格,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各級原集中采購機構并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后,未保留獨立事業(yè)法人資格的,應由同級人民政府明確授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接原集中采購機構職能,使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主體合法。
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嚴禁各類違規(guī)收費和違規(guī)代收資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不得收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任何費用,其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所需正常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本文下發(fā)后,如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違規(guī)收取費用,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有權要求退還。拒不退還的,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可依法維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在未取得授權委托的情況下,以任何手段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代收采購文件售賣費、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已經代收的,代收款項及其產生的利息應當及時交還合法權益人。如有依法不予退還的保證金,要按照財政部《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和行政處罰罰款上繳事項的通知》(財庫[2011]15號)的規(guī)定,及時上繳國庫。
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要積極做好有關服務工作,逐步推進政府采購服務標準化。不得強制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可以依法自行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不得拒絕政府采購當事人提出的正當服務請求,如采購代理機構拷貝開標評審視頻資料以完整保存檔案等。不得越權行使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職能,如制定政府采購規(guī)則、審查采購文件、暫停政府采購活動、受理供應商投訴等。不得設置門檻或者許可事項,如無法律依據要求進場交易工作人員提供證明其身份以外的資格證明材料、對供應商進行事前資格審查、要求到其指定金融機構開戶等。
四、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必須依法接受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對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和本通知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認真自查,對于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市(州)、縣(市、區(qū))財政部門要將交易中心自查整改落實情況和重點監(jiān)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于2015年7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將根據情況對市(州)財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市(州)財政部門要根據情況對縣(市、區(qū))財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4月21日
來源:四川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