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政府采購機構在代理某項目時,采購公告中對供應商質疑事項作出了一個新的要求,那就是如果供應商提出質疑,就需要法定責任人在法定時間內親自將質疑函送至代理機構負責人處。
該項目采購結果出來后,一家未中標供應商認為該代理機構的操作環(huán)節(jié)存在失誤,而這個失誤則直接導致了他們這次投標的失敗。所以,該供應商隨即向該代理機構郵寄了質疑函。
可是兩天之后,該供應商接到了采購代理機構的電話:“我們已經(jīng)收到了你們郵寄過來的質疑函,但是從這個采購項目開始,我們要求如果有供應商提出質疑,必須是法定負責人親自將質疑函送到我們這里來。關于這點,我們已經(jīng)在這次項目的公告上作出了說明。所以,如果你們質疑這個項目,那么請你們的負責人攜帶相關材料盡快來我們這里辦理相關質疑手續(xù)?!边@家供應商一聽到這個消息,立刻就“火大”了起來。
“我們是外地的供應商,開標的時候就是提前乘飛機過去的。我們想?yún)⒓舆@個項目的招標工作,所以也沒有什么好埋怨的?!边@家供應商的負責人說,“但是為什么提出個質疑都要我親自過去呢?不說往返一趟的費用高,這也太折騰人了。我覺得他們是在用這種方法迫使供應商少投訴、不投訴,這是在剝奪供應商應有的權力。”由于對“質疑函必須親自送達”表示不滿,該供應商直接向當?shù)氐恼少彵O(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了投訴。
“我們當時這么做,是為了控制虛假質疑對工作的影響。”該代理機構的負責人說。不過,筆者認為,要求“質疑函必須親自送達”的做法確實有些不妥。雖然說這樣可以讓企業(yè)在提出質疑的時候能盡量地“三思而后行”,但是這更在一定程度上給供應商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也給供應商依法質疑的行為帶來了影響。
《政府采購法》第六章中,對供應商的質疑作出了要求: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這也就是說,供應商在行使法定質疑的權利時,只需要提供書面質疑即可。而從目前政府采購活動扶持企業(yè)成長、為企業(yè)提供服務的角度來看,如此要求也不符合大趨勢。
筆者認為控制惡意質疑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還是不必作出“質疑函必須親自送達”的要求。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