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允許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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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0年01月12日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政府采購常用的采購方式之一,在實務操作中,對哪些問題可以談、哪些問題不可以談,還需要不斷探索。本文對涉及參與競爭的供應商的資格證明文件出現(xiàn)問題時是否可以談判作一些分析。
當談判中出現(xiàn)供應商的資格證明文件不全(有缺漏)時,談判小組是否可以允許其補充完整缺失的材料呢?對此有些政府采購當事人往往把握不準,導致包括談判小組在內的人都容易受采購人意見左右:當資格證明文件出現(xiàn)不全(有缺漏)的供應商為采購人意向供應商時,采購人有可能會要求談判小組以談判的方式,讓該供應商補充完整所缺漏的資格證明文件,盡可能使其通過資格符合性審查;反之,采購人則會認為該供應商資格不符合要求,屬無效競爭性文件。
對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應該嚴格依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統(tǒng)一政府采購當事人特別是談判小組的思想?!墩少彿ā返谌藯l第三款規(guī)定:“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边@一規(guī)定表明:在實施談判之前,談判小組是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的,因此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是不允許談判的,也就是說不應該允許供應商去補充完整其所缺漏的資格證明文件。
換句話說,當某供應商的資格證明文件不符合競爭性談判采購文件要求時,該供應商就不能通過資格符合性審查,不能進入談判階段。否則,整個政府競爭性談判采購程序將會出現(xiàn)錯誤,而錯誤的程序,其評審結果必然也是錯誤的。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