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供應商可不好惹,動不動就投訴。小問題能整出個大毛病,沒問題,也能撥弄出幾條是非?!比涨埃徊少忁k工作人員向筆者大發(fā)這樣的感慨。引發(fā)該人員如此感慨的是一宗關于音像數碼產品的采購。該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后,相關部門立馬就收到了投標供應商的投訴,該供應商投訴中標供應商不具有“認可工程商”資質書。相關部門調查后發(fā)現,中標公司“認可工程商”資質中雖然沒有蓋單位公章,但有法人授權簽字,是當之無愧的有效證件。而投訴供應商卻只有上一年度的授權,沒有得到廠家本年度的授權。最終該投訴供應商被處以一年不能參加政府采購的處罰。
當供應商質疑投訴的意識越來越強時,政府采購領域里投訴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在大多數投訴中,投訴的主體都是未中標供應商,而投訴的矛頭都直指中標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原因很簡單,唯有中標供應商“落馬”,未中標供應商才有中標的可能。而代理機構如果在操作流程上有疏漏,在招標文件中有“瑕疵”,整個招標可以推翻了重來,從而給未中標者贏得新的機會。
為了給自己創(chuàng)造機會,不少投訴主體挖空心思地“找茬兒”,這“茬兒”找得用“掘地三尺”來形容也不為過。筆者認為,失敗者渴望勝利的心情可以理解,其創(chuàng)造勝利機會的愿望也可以理解。但創(chuàng)造勝利機會一是要以事實為依據,行之有效,二不可操之過急,沒有證據就急著投訴。切不可只為了挑毛病,而忘了政府采購投訴程序存在的意義。
首先,需要弄明白一個問題,政府采購投訴程序存在的意義是維護所有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必須是采購中確實有不公平、公正的現象出現,才能去質疑和投訴,而不是簡單得讓未中標供應商去中傷中標供應商。因此,如果沒有“鐵證如山”的證據,千萬別輕易邁出投訴這一步。法律歷來奉行“誰投訴、誰舉證”,如果舉不出來證據,或者舉出來的證據連自己都不十分確定,反容易沾染上“來說是非者便是是非人”的嫌疑。另外,在投訴前,最好“三省吾身”,確定自己在競爭中恪守公平公正。否則你可以挑別人的毛病,別人也可以找你的毛病。別沒挑出別人的毛病,反被別人揪出了一身的“短”。這豈不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