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取方式疑問多
抽簽也是目前選擇的一種方式。很多人認為,既然不能自由選擇,為了避免商業(yè)賄賂,那么就把命運交給“上帝”來決定,借鑒抽取評委專家的思路,對中介代理機構來個“隨機抽取”。如此就能避免采購單位根據(jù)自身好惡選擇代理機構,也給了其他中介代理機構一個“平等”的機會。
但對這種方式,把項目采購的成敗完全交給運氣來抉擇,未免過于隨意,可能會出現(xiàn)因各中介代理機構擅長項目的不同而導致招標結果不理想的情況。對此,很多人并不贊同。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規(guī)劃財務司資產(chǎn)處處長宋立昆認為,這樣不利于市場的充分競爭,影響了代理機構的積極性。被抽到的中介代理機構會按照自己原有的模式操作,在服務和價格上并不能優(yōu)化。因為被抽到也只是靠運氣,下一次也許就不會這樣幸運,服務的好壞對下次能不能拿到代理項目并沒有影響。
浙江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副處長陳志仁對此也持否定意見,“抽取的方式過于隨意,抽取到的也許是一個資質并不太好,也并不擅長做這種項目的代理機構,這樣會影響到采購質量?!睋鷳n不無道理。術業(yè)有專攻,政府采購的范圍越來越廣,中介代理機構的分工也越來越細,每個中介代理機構都有自己擅長和不擅長的項目范圍,如果抽到的是不擅長做這個項目的中介代理機構,其采購質量就得不到保障,況且,目前中介代理機構市場也良莠不齊,還有一些資質不佳的代理機構混雜其中。
那么,既要在這種選擇中避免人為因素,減少商業(yè)賄賂概率,又不能全憑運氣,“隨機”而定,究竟該怎么辦?專家建議,借鑒對評標專家進行分類的思路,可以開發(fā)類似于專家抽取系統(tǒng)的軟件,根據(jù)其特長對中介代理機構進行分類,由采購單位通過系統(tǒng)隨機抽取與采購項目對應的代理機構,從而規(guī)范中介代理機構選擇行為,有效發(fā)揮各個中介代理機構的專業(yè)特長。
當然,要實現(xiàn)“分類隨機抽取”還應該有個前提條件,即要保證可選的中介代理機構的數(shù)量足夠多。如果可選的中介代理機構為數(shù)甚少,那“選擇”就無從談起,“隨機”的效果也不會很理想。
對于抽取中介代理機構的方式還有另外一個疑問:是否涉及侵犯采購單位的自行選擇權。山東省青島市政府采購辦公室主任于全發(fā)談到了青島曾經(jīng)的一次未成型的嘗試,由于在工作當中他們意識到采購人過多的選擇自由容易引發(fā)商業(yè)賄賂,因此考慮采取隨機抽取中介代理機構的方式,但召開工作座談會時很多人不同意這種做法,認為這是對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權利的侵犯,考慮到強制實行可能會導致采購人的抵制,把采購過程中正常出現(xiàn)的問題歸罪于監(jiān)管部門,此事就此作罷。目前青島仍然是由采購單位自行選擇中介代理機構,之后具體該怎樣監(jiān)管,他們仍然不很明了。
這種方式真的是對采購人權利的剝奪嗎?一位業(yè)內律師分析,目前我國法律確實沒有賦予財政部門對采購人權力進行規(guī)范的權利。但國際關系學院院長劉慧認為,這一是非裁定,關系到《政府采購法》的公法私法之辯。公法,主要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私人、私團體之間以及整個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以權力服從為基礎和特征,其指導精神是“行為主體只能做法律限定的事情”。而私法,是維護一切私人或私團體的利益的法律,以平等自愿為基礎和特征,其原則是“凡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都將被允許”。如果《政府采購法》屬于公法范疇,這種做法就超出了法律的限定,將被禁止;如果屬于私法范疇,根據(jù)“法無禁止即可行”的私法原則,這種做法是合適的。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