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審查合情更要合法》一文,筆者認為,它實際反映了政府采購實際工作中的一個兩難問題,即在使用詢價采購方式時(也包括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一方面,如果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操作,實際工作將難以操作,甚至無法操作;另一方面,如果不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操作,必然出現文章所述的程序違法問題。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歸根結底是《政府采購法》的現行規(guī)定與實際工作相脫節(jié)所致。
合情不合法
文章評論政府采購中心的做法合情不合法,并且認為當地財政局對“違規(guī)處罰應徹底”。對此,筆者也是一種矛盾心理。
一方面,以《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去衡量,案例中某縣政府采購中心的做法確實不合法;另一方面,從政府采購實際工作情況來看,政府采購中心又確實很冤屈,因為該政府采購中心的做法在全國不是偶然現象,而且問題還比較普遍。筆者想知道,對于某縣政府采購中心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后,該縣政府采購中心以后將如何組織開展詢價采購和競爭性談判?
法律如此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關于詢價采購程序的規(guī)定是:(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供應商。
實際操作困難
從《政府采購法》對詢價采購程序的規(guī)定來看,實際工作很難做到。
專家時間有限 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應當先成立詢價小組,其中專家人數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這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做到。因為各地專家?guī)熘械膶<遥旧隙加懈髯缘墓ぷ鲘徫?,并且基本上都是各行各業(yè)的業(yè)務骨干,讓他們從頭到尾、自始至終全過程參與整個采購活動,實際工作中很難實現。
“全能”小組有違公平 詢價小組除了負責編制詢價文件外,還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又由詢價小組負責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由詢價小組負責進行詢價和確定成交供應商,實際工作中也很難完成。筆者認為,由一個采購小組既負責制訂采購標準又負責確定被詢價供應商名單又負責評定采購結果,也有違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原則。
成本開支不小 即使有專家能夠自始至終全過程參與整個采購活動,也不考慮由一個采購小組負責采購全過程是否影響采購公正問題,僅就現階段詢價采購的頻繁性和專家全過程參與詢價采購所花費的時間必然很長這兩個方面而言,專家的勞務報酬開支就將是一個不小的數目,必然導致采購成本的大幅度上升。
人數要求多余 要求詢價小組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也沒有必要。既然詢價采購項目是以價格為主要決定因素的“規(guī)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的采購項目,詢價小組主要評定一個價格因素,沒必要成立一個“三人以上”即至少由五個人組成的詢價小組,徒增許多沒有必要增加的采購成本。
標準制定缺位
從許多地方的實際工作情況來看,很難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組織詢價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詢價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是“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而在缺少統一采購標準、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的現階段,在許多采購人反映政府采購效率低的情況下,實際工作中,詢價采購的適用范圍在許多地方已經不完全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規(guī)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要求了。
許多地方的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和采購人已經把詢價方式(包括競爭性談判方式)當作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的一種方式。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在確定采購方式時,或在許多由采購人確定采購方式或者實質上由采購人最終確定采購方式的地方,批準或者確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項目,實際的采購需求已經不是規(guī)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的貨物了,成為名義“詢價”實則“招標”,已經很難或者無法按照詢價方式去組織采購。
完善法律是根本
政府采購具體工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這是毫無疑義的。但在另一方面,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也應當不斷適應政府采購實際工作的需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難”,不按《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又違法,諸如此類的問題應當盡快加以解決,不應讓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以及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總面臨程序違法的風險,也不應讓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處理這些本來不該發(fā)生的問題,否則將牽制政府采購改革的順利發(fā)展。歸根結底,只能依靠健全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來解決政府采購實際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