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定的評標方法有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三種,根據各地的政府采購評審情況來看,前兩種評標方法使用較普遍,而采用性價比法的次數不多。即使有些采購項目采用了該方法,但從采購的結果看,并未達到預期的最佳效果。
思考一:調整評分因素,使性價比法和綜合評分法存在根本區(qū)別
財政部18號令中對綜合評分法定義為: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后,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性價比法定義為: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計算出每個有效投標人除價格因素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并除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商數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18號令中規(guī)定的兩種評標法,除了價格因素的表現方式不同外,其他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yè)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因素均相同。不難看出,兩種評標方法的本質內容是相同的,表現形式不同而已。通常用二者對同一項目投標方案評審后,結果幾乎相同。
但按設置兩種評分方法的初衷來看,兩種評標法應有其不同的適用情況,性價比法更應體現貨物和服務本身根本屬性好壞的“性”,而如果包括18號令中規(guī)定的評分因素,很顯然,在較大程度上體現是供應商的綜合 實力,這種情況在貨物項目上體現得更為明顯。
鑒于此情況,筆者試想,能否將18號令中規(guī)定的性價比法的評分因素進行調整,具體作法是:保留產品的“根本屬性”作為評分因素,而“根本屬性”可包括技術性能因素、政策功能因素、節(jié)能環(huán)保因素幾部分,而原有性價比法其他的評分因素可設為合理的資格性門檻條件,不作為計分因素。這樣才能客觀、真實體現性價比法要求“優(yōu)質低價”的真實意圖。
如此設置性價比法后,就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對性價比法和綜合評分法從適用意義上有所區(qū)分:綜合評分法可適用于對綜合因素要求較高的貨物采購和服務類采購項目,而性價比法可適用于對貨物本身性能要求較高的貨物類采購項目。這樣既能體現政府采購的公信、誠實原則,又能最大程度滿足采購人的采購合理需求,不失為一種客觀、科學的評審思路。
思考二:將真正意義的性價比評標法推廣到其他采購方式中
財政部18號令規(guī)定性價比法只作為招標方式的評標方法,其優(yōu)越性發(fā)揮受到了限制。顯然,性價比法作為便捷有效的評標方法,尤其是調整評分因素后的性價比法更能準確定位貨物“性能”的優(yōu)劣,能夠給產品好壞量化直觀的表現,能夠給貨物一個客觀、科學的分值評價。
客觀、科學要求評審工作即是定性又是定量的過程,然而《政府采購法》對使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政府采購項目,對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條件幾乎相同地確定為:“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根據本原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存在操作層面的困難,經過“相等且最低”原則確定中標的產品往往是一些質量并非最優(yōu)的東西,采購的結果使采購人失望,質量優(yōu)良難以滿足,這給政府采購工作造成尷尬局面。
產生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的投標方案符合采購需要相對容易做到,也就是定性容易實現,而“質量和服務相等”難以評判,因為要判斷“質量和服務相等”必須有量的對比,可想而知,不同的產品和服務存在個體化的差異有多大,要把有差異的投標方案實現在質量和服務完全相等的基礎上很不切實際。針對這種情況,不少省市、地區(qū)動了腦子,對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采購項目進行了大膽的嘗試,衍生出一些類似性價比法的公式化評標方法。這是因為性價比法能真正解決這一矛盾,將定性和定量有機結合在一起。由此可見,性價比法是很有潛能和實用價值的評標法,值得推廣到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等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中去。
思考三:重新解讀性價比法,滿足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要求
政府采購制度的推行首先要求其實現兩大功能,即效益功能和政策功能。具體來說,政府采購作為一項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可充分利用其規(guī)模優(yōu)勢和政策導向功能,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從政府采購制度發(fā)展現狀來看,目前效益功能和政策功能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平衡的,換言之,政策功能的地位和作用安排、規(guī)定相對簡單,其發(fā)展遠滯后于前者。
作為政府集中采購,應了解:政策功能的落實和推進更依靠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成效來體現。因此,充分利用性價比法尤其是開拓使用調整評分因素后的性價比法編制采購文件能更好地貫徹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fā)揮。
評審工作的關鍵是采購文件的編制,采購文件的核心之一包括評標辦法的科學制定。以往,評標方法中對政策功能反映的評分因素要么沒有寫,要么輕描淡寫,而性價比法最容易、最直接地將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對評分因素的要求體現出來,對如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較強的實際操作意義。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