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書怎樣送達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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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07年07月03日
問:財庫(2007)1號文對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其中規(guī)定,投訴人“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送達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訴”,財政部門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那么,怎樣的送達方式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呢?
答:業(yè)內專家解釋說,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委托送達,除此之外,以傳真、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起的投訴均應該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送達之外方式”。但郵寄送達時值得注意的是,應以寄出的郵截來計算受理時間。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當財政部門因投訴書出現1號文中所列舉的情形之一而認定其為“無效投訴,不予受理”時,應當注意“不予受理”本身是一個可訴的行政行為。財政部門在做出這一決定和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時,都要注意依法行政。
比如,認定“無效投訴”的法律依據應該是財庫(2007)1號文,而不應該是財政部第20號部長令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因為雖然財庫(2007)1號文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的情形并沒有超出財政部第20號部長令的內容,但由于“無效投訴”是財庫(2007)1號文中出現的法律名詞,因此在引用時,法律依據只能是財庫(2007)1號文;其次,在書面告知時必須注意文本格式和送達方式,應該經得起法律的推敲。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