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縣級采購機構問題一直是政府采購制度實施過程中的“軟肋”,縣級采購規(guī)模從個體來看相對較小,但總量還是非常龐大的,長期以來,如何做好縣級政府采購工作深為政府官員、專家學者和實務操作人員關注,其中集中采購機構設置問題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特別是采購法實施后,管采分離不僅是法律的明文要求,而且財政部也三令五申要求依法獨立設置集中采購機構。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做得很成功,運轉很順暢,有的地方尚需加強調研以進一步規(guī)范和調整。
一、“普設”和“管采不分”是目前縣級采購機構的主要現狀特征。
《政府采購法》施行之前,關于機構設置并無明確要求,各地為推動并做好這項工作,普遍設立了縣一級的集中采購機構,其中名稱多為“政府采購中心”,還有叫“政府采購管理中心”、“政府采購招標服務中心”、“物料供應中心”等,且多屬于集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實務操作、資金結算等事務于一體的機構,這一點從各大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的招標信息仍可得到驗證,筆者所在的蘇北某市所屬各縣均設有集中采購機構,經濟發(fā)展相對落后的西部地區(qū)也有相當數量的縣級集中采購機構。縣級采購機構“普設”導致政府采購工作的運行成本較高,造成了公共資源的浪費和閑置。
不少地區(qū)的縣級采購機構仍維持著“管采合一”的模式,有的仍隸屬于縣財政局,有的掛靠在縣機關事務管理局,有的整合原有的工程招標、藥品招標、機電招標機構的資源成立綜合性的招標投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既有監(jiān)督管理職能,同時又擔負具體的實務操作,在中心內部設“政府采購交易部”。應該說上述幾種模式仍有違“依法獨立設置”的原則,集中采購機構仍舊由大小不同的“婆婆”在管著,仍在重復在管采不分的歧路。
二、兼顧“分離”、“成本”、“效率”、“靈活”四大原則。
《政府采購法》關于集中采購機構設置問題,明確要求地市級以上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獨立設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對縣級政府是否設立采購機構并無明確要求。財政部也一再強調各地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購機構改革工作,要求管理機構與執(zhí)行機構相分離,對縣級要求設立管理機構或明確專門的監(jiān)管人員,執(zhí)行機構視具體情況設立。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財政部的要求及縣級采購機構的現狀,筆者認為,規(guī)范縣級采購機構的設置是推動基層政府采購工作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務必要把握以下四大原則。
分離原則。這是縣級采購機構設置的首要原則,也是采購法的明確規(guī)定,現有的縣級機構應按此原則與原掛靠機關徹底脫鉤,不能變相地搞分離,政府領導要果斷決策,依法行事,切忌“丟碗不丟筷”,準備設立的在一開始就要規(guī)范操作獨立設置,避免“穿新鞋走老路”。
成本原則。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節(jié)約財政支出,而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勢必要增加一定的工資性支出、公務支出等機構運轉必須的成本,因此是否設立縣級集中采購機構必須考慮機構運轉的成本,同時還應考慮實施集中采購的總節(jié)支成果,并將機構運轉成本與總節(jié)支成果進行綜合比較,以確定采購機構設立必要性。
效率原則。實施集中采購后,原來分散在“千家萬戶”的采購任務集中到一、兩個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機構面臨的工作壓力是相當大的,客觀上延緩了具體采購項目的采購周期,那么是否設立縣級采購機構?一個縣又要設幾個集中采購機構,應視采購規(guī)模大小而定,要保證采購效率。
靈活原則。我國地區(qū)之間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性較大,東西部差距明顯,縣級集中采購機構的設置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一定要從有利工作、有利節(jié)約的目的出發(fā),選擇最切合當地實際的模式,在縣級集中采購設置上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案。
三、兩種方式五種方案可供選擇
?。ㄒ唬┰O置縣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兩種備選方案
1、獨立設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
適用于政府采購規(guī)模龐大的縣份。經濟發(fā)達的東部沿海地區(qū)及部分內陸地區(qū)的縣份,由于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較大,如江蘇的昆山、張家港、江陰、錫山、江寧等縣份,還有廣東、上海等地的縣份,其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水平位居全國前列,一年的財政收入多者已接近50個億,財政收支的規(guī)模較大,每年用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各類消耗性支出、市政建設支出等公共支出總量也較大。對于這樣的縣份,完全有必要獨立設置集中采購機構。
2、設立區(qū)域性的集中采購機構。
適用于政府采購規(guī)模較大的縣份。很多縣份可歸屬此檔,經濟發(fā)展水平不靠前但也不落后,處在中游水平,每年的政府采購支出也就在一個億以內,對于這類縣份,如每縣均單獨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則顯得很不“經濟”,比較理想的解決方案是設立區(qū)域性的集中采購機構,跨越市、縣行政區(qū)劃的界限,實現資源共享,具體操作應由省級政府和地市級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置。
?。ǘ┎辉O置縣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三種替代方案
適用于政府采購規(guī)模較小的縣份,對于不設置集中采購機構的縣份,既要加強政府采購的監(jiān)管,也要采取恰當的措施提高采購效率,保障政府采購制度在這些縣份的順利實施,真正把政府采購的“陽光”普照到每一個角落。
3、發(fā)揮地市級集中采購機構的作用,讓地市級機構“吃飽”。
關于這一點,有關報刊的文章表述為“區(qū)域聯(lián)動”機制,筆者認為要保障這一機制真正發(fā)揮其功能作用,在不增加或適當增加人員編制的情況下,地市級集中采購機構可在各縣區(qū)設辦事處或分支機構,這樣既有利節(jié)約采購成本,也有利于提高縣級采購的效率。操作辦法是,政府采購的預算管理、計劃控制、資金結算等事宜仍由縣級財政部門承擔,具體的集中采購事宜委托地市級采購機構實施??h級零散的采購項目通過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方式解決。
4、集中采購業(yè)務委托現有的工程類和藥品類招標機構負責。
對現有的工程類和藥品類招標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業(yè)務培訓,充實專業(yè)技術人員,拓寬其業(yè)務范圍,將它們改造成綜合性的招標機構,等條件成熟后,將政府集中采購業(yè)務委托給它們代理操作,這樣可避免新設集中采購機構的諸多矛盾,還可減輕增人增支帶來的壓力。
5、推行集中采購代理業(yè)務的市場化運作,發(fā)展社會中介代理機構。
這是一種方向,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業(yè)務已逐步引入競爭機制,最終的趨勢將走市場化的路子,對于采購規(guī)模較小的縣份不啻是一個很好的選擇,蘇州、大連等地的做法就很成功。具體的采購項目視金額大小既可委托當地的中介機構也可委托外地的中介機構操作,有利于監(jiān)管、有利于規(guī)范、有利于提高效率。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要本著合理、適度的原則確定代理機構的收費標準,不能加重采購人和供應商的經濟負擔。
來源:eNet硅谷動力